其餘九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十名被告人均服從法院判決,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以來,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糾集被告人趙某、李某鵬、劉某等社會閒散人員插手民間糾紛,以幫助他人追討債務為由,
採取暴力、軟暴力或其他方法肆意搶奪車輛或採取佔場、拉條幅、聚眾哄鬧方式,有組織地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李某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無視國家法律及社會秩序,在
淄博市張店區、高青縣、煙臺市棲霞市等地實施多起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十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經構成
尋釁滋事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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