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筆者跟隨師父辦理的一起實施組織賣淫活動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引發筆者的思考,該案目前已起訴至法院。起訴書上起訴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主要罪名有組織賣淫罪、協助賣淫罪、尋釁滋事罪。在初步閱卷以及兩次會見第二被告人後筆者對本案有了一個疑問,單純實施組織賣淫這一違法犯罪活動能夠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嗎?
依據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意見,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本案符合上述以暴力、威脅為手段的違法犯罪僅一起尋釁滋事案,該起尋釁滋事罪系在涉案洗浴中心消費的客人因費用結算事宜與前臺收銀員發生爭執,經鑑定鬧事的兩名被害人均為輕微傷。該案具有偶然性,並非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員無事生非,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還有待商榷。由此可見,本案涉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除組織賣淫外僅實施了一起危害性極小暴力特徵不明顯的違法犯罪活動。
涉案的洗浴中心四樓是賣淫場所,2016年開始營業,2019年該洗浴中心被警方查獲,一眾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實施賣淫活動三年期間,洗浴中心的四樓為逃避警方檢查斷斷續續營業,其餘樓層正常合法營業。從起訴書所列的犯罪嫌疑人來看,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人員包括了該洗浴中心的負責人、財務人員以及四樓的工作人員。本案針對賣淫活動以組織賣淫罪以及協助賣淫罪起訴上述犯罪嫌疑人,且認定為犯罪集團,筆者對此沒有疑問,但是此犯罪集團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形成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嗎?在得出結論前,我們再來看看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的意見中是如何規定的,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毒、賭、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特徵的,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雖然該洗浴中心的四樓在當地有著規模大、裝修豪華、服務好的名聲,但是從檢察院起訴的暴力犯罪、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犯罪僅一起尋釁滋事罪且危害性極小的情況來看,可以認為本案違法犯罪組織不具備為非作歹、欺壓百姓的特徵,不應當被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來打擊。
截至目前為止,許多單純涉及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等單一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如開設小額貸款公司暴力、「軟暴力」催收借款,如開設賭場放高利貸為追債非法拘禁債務人,如在洗浴中心、酒店、飯館組織賣淫等被認定為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這顯然是錯誤的。如此認定忽略了最為重要的「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認定標準,將涉嫌違法犯罪的組織的危害性拔高認定。本案起訴書上認為,該集團組織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以洗浴、按摩為掩護,在四樓設立賣淫場,長期招募、組織數十人從事賣淫活動,非法獲利三千多萬餘元,規模龐大、影響惡劣,嚴重妨害當地的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風氣。由此就可以認定該集團具備「為非作惡、殘害百姓」特徵了嗎?且不論司法機關是否將洗浴中心的組織性直接等同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徵,或是錯誤地將洗浴中心的全部收入等同於違法犯罪所得以此認定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經濟特徵,但一個隱蔽、封閉、有著極高安全性設施的賣淫場所是否能夠達到「為非作惡、殘害百姓」這一特徵所具備的公開性、暴力性以及侵犯不特定多人特性的程度呢?依據本案目前的證據而言,筆者的答案是否。
因此,僅實施組織賣淫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能認定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的,一般不能認定為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