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最高檢召開「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兩部」《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
意見提到,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行為。
根據意見,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這些行為包括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僱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規定認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