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黑惡勢力構罪條件明確了:成員未見面、不認識也不影響認定

2021-01-18 騰訊網

對重大疑難複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處,根據案件辦理需要,相互移送相關證據。

何種情況下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可能涉嫌實施黑惡勢力犯罪?

2019年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通過發布、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的,可能涉嫌實施黑惡勢力的違法犯罪。

當天的新聞發布會還公布了包括《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在內的其他3個法律政策文件。

「這4個法律政策文件是為解決執法辦案過程中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適用不統一、依法嚴懲不精準等問題而制定出臺的。」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在全國掃黑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2019年10月21日,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南方周末記者 杜茂林/圖)

黑惡勢力從網下向網上延伸

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在會上介紹,《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從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4個特徵著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黑惡勢力的特殊性作了規定。

其中,在組織特徵方面明確,部分黑惡勢力組織成員通過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也不影響對組織特徵的認定。

但要注意的是,完全或者主要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與傳統黑惡勢力在線下的違法犯罪在行為方式、危害後果存在區別。杜航偉介紹,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且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特徵的,一般不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的認定依據。

涉「傘」線索移送查辦不協同

中央紀委常委、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崔鵬介紹,在專項鬥爭中發現,各部門之間存在工作整體性、協同性不夠,多頭舉報而查處不力等問題。

為此,《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明確,對重大疑難複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處,根據案件辦理需要,相互移送相關證據。同時,公職人員既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檢察院管轄的違法犯罪的,調查一般由監察機關為主,上述3部門分別立案調查(偵查)的,由監察機關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

非法放貸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與黑惡勢力勾結的非法放貸活動已形成高發態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介紹,經過慎重討論研究,《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即屬於非法放貸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規定,凡是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無論是非法放貸的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還是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均比一般非法放貸的入罪標準和加重處罰的標準要低。

開闢掃黑除惡「第二戰場」

「《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主要是明確了跨省部門辦案線索移交程序。」陳一新介紹,這有利於解決跨省異地關押罪犯帶來的線索移交難、辦理難問題。

司法部副部長劉志強在發布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掃黑除惡開展以來,全國監獄系統積極開闢掃黑除惡「第二戰場」,截至目前,共摸排黑惡勢力犯罪及保護傘線索3.5萬餘條,其中已查證屬實1400餘條。

會上發布,截至2019年10月15日,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2421個、涉惡犯罪集團8365個、涉惡犯罪團夥29773個,共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2.1萬餘起、12萬多人。

當前,為期3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正處於深挖根治向長效常治轉段的關鍵時期。陳一新說,總的看,專項鬥爭推進態勢強勁,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查辦「保護傘」的力度、進度及結案成效有差距,「打傘破網」與掃黑除惡同步跟進有待加強,一些黑惡勢力改頭換面、深挖徹查犯罪線索還存在短板等等。

下一步,全國掃黑辦將把這批法律政策文件執行情況納入中央掃黑除惡第二輪、第三輪督導「回頭看」,適時組織掃黑特派督導專員開展專項督導及案卷評查,推動各地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南方周末記者 杜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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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定,對於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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