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影《煎餅俠》上映後,由嶽雲鵬、MCHotdog合唱的電影推廣曲《五環之歌》曾走紅網絡。然而,電影出品方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萬達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金狐公司」)和演唱者
嶽龍剛(藝名嶽雲鵬),卻因為這首歌,陷入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眾得公司」)因認為《五環之歌》涉嫌改編了其獲得授權的《牡丹之歌》而將上述四被告訴至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共計110萬餘元。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五環之歌》沒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並據此駁回了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電影《煎餅俠》上映於2015年7月,這部電影的推廣曲《五環之歌》因調侃北京城市道路狀況而走紅,在電影上映後廣為流傳。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的《牡丹之歌》則是一首具有較高知名度經典老歌,原唱為蔣大為。2018年4月,眾得公司經《牡丹之歌》詞作品權利人授權,獲得了《牡丹之歌》詞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包括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授權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因認為《五環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眾得公司將電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訴至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眾得公司在訴訟中表示,嶽雲鵬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用於商業演出,並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製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其行為侵害了眾得公司依法享有的改編權。對此,被告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在答辯中提到,眾得公司僅是通過授權取得了音樂作品《牡丹之歌》詞作品部分的著作權,其無權主張曲或整體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另外,《五環之歌》中的詞作品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詞作品完全不相同,也沒有任何實質相似之處,屬於獨立的作品,具有獨創性。嶽雲鵬則辯稱,其作為演唱者只享有表演者權,不可能實施所謂的「改編行為」。《五環之歌》並沒有對《牡丹之歌》造成任何貶損或帶來任何不良影響,反而促使更多年輕人了解了經典老歌《牡丹之歌》背後的故事和寓意。從兩部作品的名稱來看,一審法院認為《牡丹之歌》與《五環之歌》名稱中僅後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內容的主題部分不同。其次,《牡丹之歌》表達了對於「國花」牡丹的喜愛與讚譽,而《五環之歌》則通過對北京城市道路狀況的戲謔性描述,表達了對於北京交通擁堵現象的無奈與感嘆,兩首歌的歌詞的核心內容和表達主題並不相同。再從兩部作品的具體表達方式來看,《五環之歌》中嶽雲鵬演唱的部分與《牡丹之歌》的前三分之一部分相對應,眾得公司主張該部分內容為歌曲《牡丹之歌》的高潮部分、具有高識別性,但經比對,兩首歌對應部分的歌詞中僅有「啊」字這一不具有獨創性的語氣助詞相同。除此之外,《五環之歌》的歌詞中並未使用或借鑑《牡丹之歌》歌詞中具有獨創性特徵的基本表達,《五環之歌》的歌詞中還加入了說唱元素,由此可以認定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已脫離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形成了獨立的一種新的表達。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即便《五環之歌》的靈感和素材來源於《牡丹之歌》,並使用了與《牡丹之歌》中對應部分的曲譜,但僅就歌詞部分而言,涉案《五環之歌》的歌詞不構成對歌曲《牡丹之歌》歌詞的改編,嶽雲鵬創作並演唱《五環之歌》的行為並不構成對眾得公司享有的《牡丹之歌》詞作品改編權的侵害。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後,眾得公司繼續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次的判決意外透露了嶽雲鵬的本名:嶽龍剛。網友紛紛議論,還一度上了新浪熱搜。@憨涵喊翰·:
我的重點居然真的放在了嶽雲鵬的本名上昨天下午4點,嶽雲鵬還發了一條微博:
你好龍剛。被指是回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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