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之歌》侵權訴訟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2021-02-15 知法務

嶽雲鵬《五環之歌》侵權訴訟法律解析

 一、本案訴訟主體

1、原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眾得公司」)

2、被告: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萬達影視公司」)

3、被告: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麗公司」)

4、被告: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狐公司」)

5、被告:嶽龍剛(以下統稱藝名:嶽雲鵬)

二、訴訟主體與本案的關係

1、眾得公司為《牡丹之歌》詞作品被授權方

2、萬達影視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在其拍攝製作的電影《煎餅俠》中將《五環之歌》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MV使用

3、嶽雲鵬將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進行商業演出。

三、兩首歌曲的創作者

1、《牡丹之歌》繫於1980年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的歌曲,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插曲。

2、《五環之歌》雛形是2011年4月嶽雲鵬在相聲《學歌曲》中演唱。之後為電影《煎餅俠》的推廣曲《五環之歌》是由嶽雲鵬、MCHotdog填詞,呂遠、唐訶作曲,姚雲編曲。

四、爭議焦點

1、《牡丹之歌》是否屬於不可分割的合作音樂作品

《牡丹之歌》作為合作作品是否能夠分割對於認定本案被告是否侵害作品改編權至關重要,所以首先需要分析清楚《牡丹之歌》是否屬於可以分割的合作音樂作品。

<《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13條規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本案中《牡丹之歌》系喬羽和呂遠、唐訶受邀為電影《紅牡丹》共同創作,而且《牡丹之歌》的歌詞和曲譜在創作方式與表現形式上也可以明顯區分。

所以歌曲《牡丹之歌》為可分割的合作音樂作品,在不損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訶、呂遠就該歌曲的曲譜享有著作權,詞作者喬羽就歌詞部分享有著作權。

2、《五環之歌》是否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

根據第一個爭議焦點可知《牡丹之歌》詞曲分別由不同的主體享有,本案中眾得公司僅取得了《牡丹之歌》詞著作權,而並沒有取得曲譜著作權。

所以《五環之歌》並不侵犯《牡丹之歌》的曲著作權。而對於《五環之歌》是否侵害了《牡丹之歌》的詞著作權,筆者認為並未侵犯其詞著作權,因為嶽雲鵬創作的《五環之歌》的歌詞並不是基於《牡丹之歌》的歌詞,而且兩首歌曲的表達方式以及主題思想也不同。

五、對侵害改編權的審理思路

《著作權法》第10條第14款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由此可見,改編行為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即具有獨創性。簡單點講,改編類似於模仿,在原有作品基礎上創作的新作品仍需要體現出與原作品的相似之處,如果創作的作品完全不同於原作品,則可能就不屬於改編權的控制範圍。具體到音樂作品中,是否侵害改編可以從音樂作品的內容、表達主題和表達方式以及作品名稱等方面進行比較。

本案中,認定《五環之歌》是否侵害《牡丹之歌》可以按照上述方面進行比較。

第一,兩首歌曲的歌詞除了語氣詞「啊」字相同外,其餘歌詞表述完全不同;

第二,《五環之歌》作為電影《煎餅俠》的插曲,以戲謔的表達方式反映了北京的城市道路和交通狀況的主題思想;《牡丹之歌》作為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曲,通過讚美牡丹的美麗、頑強,借花喻人,歌頌電影主人公。

第三,兩首歌僅後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之歌」本身系對歌曲這種作品形式的一種慣常表達,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內容的主題部分顯然不同。

六、案件法律知識延伸

《牡丹之歌》的演唱者蔣大為,可為家喻戶曉。但蔣大為對《牡丹之歌》享有什麼著作權呢,因為很多人都認為誰演唱的這首歌,那麼這首歌曲就是誰的,其實則不然。

本案中,蔣大為僅為《牡丹之歌》的演唱者,其對應的著作權為表演者權,作為作品的表演者,其享有的權利為<《著作權法》2020修正>第38條的內容(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錄音錄像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蔣大為作為演唱者僅對其表演作品的作品享有權利,其對《牡丹之歌》並不享有著作權,所以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蔣大為同意演唱《牡丹之歌》就視為授權行為。

七、總結

1、實際上本案的事實還是比較清楚,只是因為牽涉到了嶽雲鵬而引起關注導致的。在本案中《牡丹之歌》在創作之初即分別由詞創作人和曲創作人,該首歌曲的詞和曲完全屬於不同的權利主體,而且眾得公司也僅是取得了詞著作權人的授權,而未取得曲著作權人的授權。

原告眾得公司的理由在於《牡丹之歌》是一首廣為流傳且已久的歌曲,詞與曲之間已經形成了一一對應關係,改編任何內容均是對該首歌曲整體的損害。

2、本案的案由為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即我們通過本案的審理分析出司法實踐中對作品改編權是否構成侵害的判斷標準。對於我們在處理侵害作品改編權的案件具有實踐意義。

備註:《著作權法》於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並於2021年6月1日施行。因本案發生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正之前,所以本文仍引用2010修正的《著作權法》。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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