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鑽了法律的漏洞?

2020-12-24 郭召輝律師

在實踐中,有一部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不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了在辭退勞動者、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因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無法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使勞動者無法拿到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會讓用人單位鑽法律的漏洞嗎?

勞動者只需提供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即可,並不是只有勞動合同能夠證明。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後,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是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沒有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共11個月的雙方工資)。而用人單位不籤訂勞動合同,也是為了在辭退或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勞動者無法進行勞動仲裁。但用人單位非法辭退或不支付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金或補償金。

綜上,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籤訂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或非法解除合同或不支付報酬的,應當承擔賠償金或補償金,主要是為了懲罰一些用人單位,規範用工行為。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承擔了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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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進律師針對此案,結合勞動法為他提供了法律方面的分析:一、無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情形:1、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交了辭職單,沒有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2、勞動者違紀被用人單位合法開除或辭退時,沒有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二、得到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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