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起,社保費將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日前,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從明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社保費「分徵」時代宣告結束
據介紹,以前各地社保費的徵收機構全國並不一致,有的地方是由稅務部門來徵收,有的是由社保部門來徵收。這種局面的形成有其歷史和政策原因。根據國務院1999年出臺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依然沒有明確規定社保費的統一徵收機構是哪個部門,只籠統提出,「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沒有統一規定的情形下,各省份的徵管模式也不一樣。如,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南省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徵收。據統計,有20多個地方稅務部門實現了稅務機關代徵社保費。但是有的省份是由人社部門徵收,比如我省的十一個設區市的社會保險費均由當地社保經辦部門徵收,另外每個設區市也都實現了市級統籌。
業內人士表示,各項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此舉結束了五項社會保險在不同地區分別由社保經辦部門和稅務部門徵收的局面,統一了徵收體系,宣告社保費「分徵」時代結束。
漏繳、少繳社保問題將得到遏制
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更為關心的是,這會對自己的社保繳費產生什麼影響?「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提高了徵繳力度,有利於將社會保險費基向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費基不實的問題。」一位稅法學者說,稅務部門的強制性也有助於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於欠繳社保費的罰則,規範市場主體的社保繳費行為。
換句話說,目前有的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更為常見的是不給員工全額上社保,更有甚者有公司讓員工個人承擔保險費。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後,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在現實情況中,很多企業不會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社保。比如,雖然你的實際工資每月有8000元,但企業卻按照社保繳費下限4000元來給你申報和繳納社保費,這樣一來,雖然當期你到手的工資會變多,但長遠來看,你的社保權益是受到損害的,至少退休後拿到的養老金會變少。
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以後,你和單位得按照實際工資8000元交社保。這樣一來,雖然你和企業當期繳納的社保費會變多,拿到手的工資會變少,但長遠來看是划算的,這將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權益。
有學者認為,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社保費後,權責更加統一,依靠稅務部門長期形成的經驗豐富、強有力的徵收隊伍和系統,社保費徵收將更加規範化,也將保證社保基金的及時入庫,有效保護參保人的權益,同時也會減少甚至杜絕漏繳、少繳社保的問題。
運用多種手段減輕企業社保負擔
上述學者指出,稅務是垂直管理體系,稅務部門徵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對社保徵繳的幹預,確保社會保險的獨立運行。就現行體系來說,社保費向稅務部門統一徵收轉變,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
一是五險徵收力度加大,市場主體的遵繳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會增加,而部分地區或部分行業、企業的繳費負擔可能會加重,因此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還應持續加大;二是自僱就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沒有僱主代扣代繳,需要稅務部門做好信息管理和經辦服務,以免這些群體出現社保斷繳問題。(韓立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