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晉城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晉城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竇三馬,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陳浩,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革平就《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相關情況進行解讀並回答記者提問。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政府新聞辦主任侯虎勝主持發布會。
《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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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張革平
宣讀了省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決定
並對《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
進行重點說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的
決定
(2020年7月31日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0年6月23日通過的《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制定《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2020年晉城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一項立法任務。根據立法工作計劃安排,由市人大法制委牽頭組織,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以及市司法局、市交警支隊等有關部門大力支持配合下,經過草擬文本、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座談會研究、論證會討論、主任會議研究和常委會審議等必要程序,條例於6月23日經晉城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現就條例的必要性、制定過程
及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
制定條例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電動車已成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因素
近年來,我市電動車快速增長,目前我市共有電動二輪車61萬餘輛、電動三輪車5萬餘輛、低速電動汽車千餘輛,由於電動車未進行登記上牌管理,導致電動車隨意變更車道、逆行、闖紅燈、亂停亂放等交通違法行為突出,極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重大隱患。據統計,2018年全市發生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2458起,佔全年事故發生起數的21.79%,造成657人受傷,6人死亡;2019年度全市發生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2671起,佔事故發生起數的22.58%,造成668人受傷,9人死亡,同比分別增長8.66%、1.67%、50%。
(二)電動車交通事故處理難度較大
不少電動車駕駛人以弱勢群體自居,對依法裁定的事故責任不認可、不執行,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無理取鬧,索取額外賠償。在許多治安和刑事案件中,電動車無論作為被盜財物還是作案工具,都因外形相似且沒有牌照而無法區分,使得案件偵破難度加大。
(三)目前對電動車管理的法律依據缺
電動車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更新滯後,是形成電動車、低速電動汽車在管理過程深陷窘境的原因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立法時尚未出現此類車輛,在後來的修訂中也未涉及這一問題,所以如何管理、使用此類車輛在法律層面不完善,存在法律缺失問題。
因此,在堅持尊重民眾通行需求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並重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從制度上對電動車管理予以規範,有效預防電動車事故發生,切實消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的電動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
二
條例的起草修改過程
自年初《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列入2020年立法計劃後,從3月份開始,市人大常委會便責成市交警支隊組建起草小組,積極籌備法規起草事宜,常委會法工委以及市司法局的有關人員提前介入,積極參與了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經過近兩個月的調研和市、縣(市、 區)相關部門徵求意見、起草小組圍繞法規草案的名稱確定、基本框架、主要內容、實施重點等內容,完成了法規文本草擬工作。後經起草小組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法規案(草稿)。法規案(草 稿)經市政府4月21日市七屆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討論後,形成了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規草案。法規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之後,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並經主任會議研究,最終形成了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第一次審議稿。
4月24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及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形成徵求意見稿,共發放徵求意見文本5000餘份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範圍為市七屆人大代表, 市委、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市法、檢兩院,市直有關部門,縣(市、區)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監委,各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同時, 通過市電視臺、「晉城在線」、市人大網站公布電子文本,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5月1日至5月16日。期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5月13日在城區東街街道辦事處召開電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近距離聽取相關單位、市人大代表、社區群眾、電動車銷售商等各方面意見。6月3日再次召開座談會,重點徵求了17家市直單位、團體和部分保險公司、網際網路電動車租賃企業的意見,同時報送省人大徵求意見。
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總,共徵集到社會各界關於條例草案的各類修改意見和建議1056條,其中梳理歸納整理意見和建議399條,對於徵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並參考南寧、南昌、太原等地已生效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堅持「不牴觸、不重複、有特色、可操作、重效果」的原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建議。6月13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交警支隊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相關領導在太原市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就條例草案(立法論證稿)中爭議較大的幾個問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過渡期、一盔一帶、電動車號牌申領工本費收取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上報市委審核的條例草案。市委審核後,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市委審核意見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二次審議稿。經晉城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
條例的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設七章五十條,主要內容包含總則,生產、銷售、維修與回收,登記管理,道路通行,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需要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所管理的電動車類型範圍
根據我市各類電動車銷售市場和群眾使用各類電動車的頻率,以及電動車配置和功能,條例第三條對電動車的種類進行了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普通摩託車(電動普通兩輪摩託車和電動 普通三輪摩託車)、電動輕便摩託車(電動輕便兩輪摩託車和電動輕便三輪摩託車)、電動三輪汽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
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屬 於非機動車;電動普通摩託車、電動輕便摩託車、電動三輪汽車屬於機動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按照同類型機動車管理。」
(二)關於管理部門責任劃分
電動車管理涉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等多個管理領域。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條例第六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和維修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 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車廢舊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銀保監、郵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登記上牌管理制度
本條例實行電動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電動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並懸掛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四)關於超標車輛過渡期制度
目前,我市有大量超標車輛存在,從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出發對超標車輛作出有效處理,是保障條例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實施前購置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限為三年,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算,過渡期屆滿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三款規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備案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放臨時號牌和臨時行駛證。」
(五)電動車通行規定和停車管理
依據上位法規定並結合當前駕駛電動車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主要行為,條例規定了駕駛電動車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則,特別是對駕駛電動車非法營運載客、亂停亂放作了明確規定,以規範通行秩序。
(六)電動車快遞、外賣等企業的相關規定
近年來快遞、外賣行業蓬勃興起,為規範該類企業相關行為,條例明確,使用電動車從事物流、配送、外賣 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本企業所屬的電動車、駕駛人以及用於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車進行管理,並遵守本條例規定。
(七)處罰條款
針對電動車駕駛人,條例分三個層次擬定了處罰措施:一是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給予教育並處以警告;二是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按照上位法非機動車規定給予處罰;三是除電動自行車以外的超標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按照上位法機動車規定給予處罰。
條例在確定罰款數額時,考慮到立法的社會效果和老百姓的承受能力,將電動自行車的處罰額度與其違法行為相適應,使處罰既起到教育 震懾作用,又不違背上位法,並切合實際,具有可執行力。
市政府黨組成員
市公安局局長陳浩
介紹了具體落實措施
今天,我們在這裡召開《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頒布和貫徹實施的新聞發布會,這是市委、市政府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五個三」戰略部署的具體體現,是決勝全國文明城市創建的有效實踐。《電動車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規範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秩序暢通、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裡程碑意義。各縣(市)區、各部門要以召開此次新聞發布會為契機,堅決抓好貫徹實施,全力確保電動車管出規範、管出秩序、管出平安。
一要全面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各級、各部門要把貫徹實施《電動車管理條例》作為今年「普法」工作的重點內容,迅速組織開展專題學習活動,確保所有執法者熟練掌握相關內容;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電子顯示屏、社區宣傳欄以及網際網路新媒體等各類載體,全覆蓋、無死角地向廣大市民群眾宣傳《電動車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確保深入千家萬戶、責任單位、源頭企業,積極營造交通管理人人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二要突出整治重點,強化規範管理。要以《電動車管理條例》出臺為契機,全面加強我市的電動車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要儘快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電動車註冊登記、通行規定等相關內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安全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好依法管理、嚴格規範、文明執法等工作,嚴厲查處各類違反《電動車管理條例》的行為,堅決維護《電動車管理條例》的權威。
三要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電動車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職能部門要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要將《條例》規定的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裝備設備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車產品質量和市場銷售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電動車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的指導管理;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本部門、本系統的任務落實,確保電動車管理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確保人民群眾充分享受到《電動車管理條例》帶來的民生紅利。
大道在前,重任在肩。我們要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忠誠履職、攻堅克難,戮力同心、狠抓落實,紮實做好電動車管理各項工作,努力為在新賽道上開創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新局面,作出我們新的更大貢獻!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竇三馬
就相關內容的貫徹實施
提出意見和要求
法制是秩序之源、制度之基,是根本保障。今天,我們在這裡舉行《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主要目的是就條例的貫徹實施進行安排部署。剛才,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陳浩同志代表市政府就如何貫徹執行好條例進行了介紹,講的很好,我完全同意。下面,我重點就條例的貫徹實施講幾點意見:
一、堅持提升站位,切實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追加的立法項目。從今年年初開始,條例歷經緊張的起草、調研、論證、多輪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和報批,終於6月23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這意味著從今年 12月1日起,電動車條例將正式生效施行。《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著眼於完善電動車管理體制機制,規範我市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條例的出臺必將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和幸福感。因此,對於電動車條例,我們既要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高度來認識,也要從文明晉城、法治晉城建設的高度來理解,還要從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的高度來把握,要充分認識條例制定出臺對人民群眾的生活以及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和長遠影響,切實增強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深入學習宣傳,切實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濃厚氛圍
廣泛的社會基礎和高度的價值認同是法律法規能夠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條件。執法、守法和用法關鍵的前提是要學法、知法、懂法。這部《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根據有關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常委會法工委應按照規定,及時通過常委會公報、人大網站、晉城在線、太行日報等法定渠道向社會公布最權威的條例文本。市交警支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作為條例實施的主要責任主體,應結合自身工作職責,研究制定專門的工作方案,迅速對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條例進行安排部署。市直其他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也要結合實際,創新形式,務求實效,開展各自範圍的學習宣傳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堅守陣地,開闢欄目,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條例的宣傳工作,迅速在全市形成學習宣傳條例的高潮,不斷地把《條例》的學習宣傳工作引向深入,力爭做到家喻戶曉、盡人皆知。我們就是要通過深入紮實的學習宣傳工作,進一步團結和動員全市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投身法治晉城建設和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的偉大實踐,以此夯實條例實施的群眾基礎,為條例的有效貫徹實施營造濃厚的社會氛圍。
三、維護法治權威,切實保障《條例》得到有效貫徹實施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在貫徹執行相關上位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聯繫地方實際,突出地方特色,明確了政府在管理中主體責任,重點規定了登記上牌管理制度和超標車輛過渡期制度,將人民群眾熱切期盼和迫切需求解決的實際問題深度對接,緩解了我市電動車管理體制機制上存在的弊端,適應了文明城市創建的指標要求,有利於我們建設文明城市,實現永續發展。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市、縣(市、區)兩級政府是自不待言的責任主體,相關部門是重要的執法主體,有關的組織和個人在執法層面也負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要真正把《條例》的精神和內容落到實處、發揮作用,離不開全體公民的積極參與、自覺遵守,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動配合,離不開各級各部門的履職盡責、嚴格執法。唯其如此,才能達到制定法規所要求的目的和效果。總之,我們應對照條例規定,結合實際,狠抓落實,共同努力維護法治權威,為推進條例貫徹實施進一步創優條件。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今後的工作中,讓我們在中共晉城市委的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時刻聚焦「先行區」、「領跑者」、「橋頭堡」三大目標建設,忠誠擔當,務實進取,履職盡責,為建設法治晉城,在新賽道上開創新時代美麗晉城高質量轉型發展新局面,實現市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發布會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張革平
回答了記者提問
1
大家知道,殘疾人現在也用上了電動輪椅車。剛才,聽了對條例的說明,感到條例的覆蓋範圍很廣。現在想問一下,殘疾人所用的電動輪椅車是否也屬於這部條例的調整對象?
這個問題體現了記者同志對殘疾人這一特殊的、或者說相對弱勢的群體的關心與關切。在條例的起草和第一次審議階段,我們是把電動輪椅車納入到調整範圍中的。在第二次審議之前,經和省人大常委會的事先溝通和論證,考慮到殘疾人駕駛電動輪椅車數量甚微,把其納入到條例中來規範,既不能體現對弱勢群體的關心與關切,也有違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初衷,降低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因此,條例最終刪除了這方面的規定,也就是說,殘疾人所駕駛的電動輪椅車不屬於該條例的調整範圍。
2
電動車作為一個新生事物,發展勢頭迅猛,現在非常普及,進入到千家萬戶。經查閱有關資料,可以看出國家電動車的標準也是一直在修改完善之中。在條例出臺之前,老百姓手中已購有大量的非標電動車。那麼,作為立法者,是如何在立法層面平衡老百姓的財產權與出行權的?
立法就是要搞好頂層的制度設計,就是要最大限度平衡好各方面利益。針對既存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正像我剛才介紹的那樣,我們在立法實行「過渡期」管理,並且規定過渡期為三年。所謂過渡期,就是在這三年中間,電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可以駕駛非標電動車上道路行駛。三年過渡期滿,非標的電動車只能停止行駛或者自行報廢。之所以確定三年的過渡期,是貫徹公安部2019年84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和借鑑外地經驗綜合研究的結果。事實上,考慮非標電動車的使用壽命(百姓手中多數使用已有年限)和條例的具體生效實施時間(從公安部發文到條例正式實施有近5年時間),多數非標電動車應屬廢棄不能使用的狀況。那麼,從這個角度考慮,我們這部條例還是很好地平衡了百姓的財產權與出行權之間的關係的。
3
《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的出臺,填補了我市電動車管理立法層面的空白。立法具有引領、規範、促進和保障作用。就這部條例來講,作為立法者,最想提醒市民或者告誡大家的是什麼?
立法提供了規範管理制度層面的供給,意味著治理體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自然也意味著消除普通大眾鑽法律空子的心理。過去,免車牌、免駕駛證是相當一部人購車的原因。現在,立法層面進行了規範,對車和證都有明確有要求。因此,最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強化法治意識,克服僥倖心理。雖然條例明確規定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及至銷售者的責任,但普通人購車時一定要擦亮雙眼,認真核查購車的手續(發票、合格證、3C標誌),保證買到合格產品,否則將損害到你的財產權益和出行權益。
來源:晉城發布
原標題:《重磅!晉城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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