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近日貴州省惠水縣的王水香反映:其前夫楊昌茂2016年7月12日,在廣州市一家工地上受傷致癱,家屬委託律師索賠;今年9月6日,楊昌茂與用人單位籤訂賠償協議書,獲得一次性賠償180萬元;但事後發現,律所從180萬元中,一下分走了90萬元,質疑收費過高。當事律師回應:收費依據是雙方自願籤訂的合同。而楊昌茂的哥哥楊昌明表示:籤協議時都知情,當時如果沒有律師,最多獲賠30萬元。此事引發熱議,不少網友也認為律師收費過高,沒有人文關懷。
從當事人楊昌茂工傷致癱所獲180萬元賠償中提走90萬元律師費的情況可知,當事律師採取的是風險代理收費模式。
所謂風險代理,通俗點說,在訴訟前期,委託方是不用掏錢,或是按約定只掏少量基礎服務費的,要是律師最終打不贏官司,獲取不了賠償,那律師付出的大量時間、精力、金錢等各項成本,都是白費了的;但若打贏官司,則律師將從委託方所獲賠償中抽取高額提成。高投入、高風險,對應高收益,通常這也是合乎情理的。
不過,根據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對於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民事案件,律師收費不得採取風險代理模式,勝訴抽取高額提成。這是因為,相關當事人本就屬於亟待救濟的弱勢人群,若是從他們最終所獲款項中抽取高額律師費,很可能將不利於他們今後的生活保障。
但現實情形是,一些當事人發生工傷後,因醫療救治產生大量支出,要發起工傷賠償維權訴訟,無法預先支付律師費。此外,誠如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飛律師所說:「很多農民工缺乏證據意識,有的甚至在受傷後很久才想起來維權,因此勝訴率不算高」,律師代理工傷賠償案件,本身也具有較高風險。就拿新聞中提及的案例來說,楊昌茂2016年7月發生的工傷,當事律師歷時四年多,才最終幫助其從用人單位處拿到工傷賠償,投入的時間、精力之巨可想而知。所以,以口頭約定形式而非書面合同形式商定風險代理收費,按工傷賠償總額來提成收取律師費以規避禁止性規定,民不舉則官不究,幾乎成了業內公開的秘密。該案中,當事律師從楊昌茂所獲180萬元賠償款中分走90萬元,正是遊走於灰色地帶的獲利。
平心而論,從工傷致癱180萬元賠償款中分走90萬元,亦即佔到賠償款的50%,這樣的律師費收取未免還是畸高了。哪怕是允許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模式的案件,按《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那麼,該如何避免工傷當事人為解燃眉之急,而給人最終收取高額律師費提供可乘之機呢?一方面,端賴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向社會購買法律援助服務的形式,對這類工傷當事人加大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力度。
另一方面,《律師收費管理辦法》也不妨因應現實適時作出修訂,對工傷賠償等民事案件不得採取風險代理收費模式予以解禁;但與此同時,規定律師勝訴可以收取的提成限定在約定標的額的10-20%區間以內。如此,則在滿足相關律師基於高投入、高風險的高收益需求和工傷當事人的後期醫療、生活保障需求之間,達致一個平衡。
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