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經紀、公估合併管理,銀保監會就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徵求意見

2021-01-20 騰訊網

8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9月17日。

據悉,《辦法》全文共計6章90條,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事項的範圍、辦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程序等,以規範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等行政行為,提高保險中介許可及備案事項的辦事效率,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辦法》按照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不同公司類型,分別提出詳實的業務許可要求。如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機構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全國性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同時,針對高管擬任人員任職資格作出規定,設置了任職除外條件。

設立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註冊資本不得低於2000萬元

分類型看,《辦法》首先規定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要求。

首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代理業務資格的申請條件,包括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應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不能與其他代理機構重名,股東合規、內控合理等。

值得關注的是,申請人股東如果出現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重大行政處罰,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最近5年內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等情形,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並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託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申請人及申請人股東條件合格及相關準備充裕後,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的,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並初審,銀保監會決定;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資格的,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其次,《辦法》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業務許可做了規範。商業銀行,以及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條件和辦理流程均參照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規定。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辦法》要求該類機構出具監管頒布的金融許可,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有與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銷售渠道,已建立符合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等。

提請申請資料後,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其法人機構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許可證;其他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向註冊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申請許可證;商業銀行網點憑法人機構的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此外,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其申請人條件包括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資金真實合法;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中介業務收入佔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等;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等字樣。

申請人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股東近5年內不得有嚴重失信記錄

保險經紀機構方面,申請人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應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等。

同時,《辦法》要求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並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託管,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區域性保險經紀機構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

申請人股東同樣需要財務狀況良好等審慎性條件。若申請人股東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重大行政處罰,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其中全國性保險經紀機構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並初審,銀保監會決定;區域性保險經紀機構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由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保險經紀集團(控股)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的,應滿足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出資應自有、真實、合法;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至少有1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經紀機構;保險中介業務收入佔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等條件。

採用合夥或公司形式設立公估機構,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以上

保險公估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應依法備案。保險公估機構申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股東或者合伙人應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名稱中包含「保險公估」字樣。

根據業務發展規劃,保險公估機構需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

申請人應當依法採用合夥或者公司形式。採用合夥形式的,應當有2名以上公估師;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採用公司形式的,應當有8名以上公估師和2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申請人的合伙人或者股東僅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最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若申請人股東或合伙人有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等情形的,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機構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需要滿足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最近1年內沒有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2年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存在運營未滿1年退出市場的情形等條件。若最近5年內具有嚴重失信不良記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臨時負責人任職最長不超過3個月,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

《辦法》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需經任職資格許可,包括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對公司經營管理行使重要職權的其他人員。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應滿足條件有:一是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不受此項限制;二是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三是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是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不得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等情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擬任命高級管理人員,應向擬任機構工商註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相關材料。如擬任人3年金融工作經歷或5年經濟工作經歷證明文件,以及最近3年個人信用報告等。在存在潛在利益衝突的機構中任職的,應提交從原單位辭職的證明、辭職承諾書或者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兼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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