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網金融訊 11月23日,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正式印發了《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據悉,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作出規範:一是理順法律關係,根據《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定義,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範調整,與《保險法》保持了一致。二是統一適用規則,對各類保險代理人在經營規則、市場退出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對統一的基本監管標準和規則,進一步維護了市場公平。三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理順了「先照後證」的流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準入退出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優化分支機構管理,強化機構自我管控,進一步整肅市場秩序。四是完善保險中介監管制度體系,《規定》的出臺標誌著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幹,多個規範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制度體系。
《規定》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明確準入條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業務準入的基本條件,明確了法人持有許可證、授權分支機構經營的模式,並對報告事項與信息披露、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等提出要求。二是完善退出機制,規定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法註銷許可證的情形,以及業務退出流程。三是設置相應罰則,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設定了規章權限範圍內的罰則。
《規定》明確了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概念,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本規定,對其行為作出約束,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相應的罰則。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日前,銀保監會已經配套起草《關於保險公司發展獨立個人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將在實踐的基礎上發展並完善。
此外,《規定》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在《規定》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促進保險代理市場健康穩健發展。
(編輯:倪萍)
關注同花順財經(ths518),獲取更多機會
責任編輯:w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