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首次提出
為進一步促進保險中介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協調統一,鞏固保險中介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成果,深化保險中介市場改革,銀保監會昨日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層面,有關要求散見在不同的文件之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業內人士表示,這些問題引發了一系列以監管套利為目的的保險中介市場亂象,包括虛構業務套取費用、挪用截留保費、編制虛假數據等。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6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300萬人。
《規定》提高了保險代理人的市場準入門檻。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方面,《規定》強化對股東的審查,對股東的出資能力作出要求,並把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最低註冊資本提高至2000萬元。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方面,《規定》要求其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並且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在從業人員方面,《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均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規定》首次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鼓勵探索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關制度,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文章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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