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規範出爐: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2021-01-16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29日電 銀保監會網站29日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通知》涉及六方面共25條內容。其中提到,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把準市場定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直接籤訂委託代理合同,自主獨立開展保險銷售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不得發展保險營銷團隊。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上,《通知》稱,應誠實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被判處刑罰,未曾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最近三年內未曾被金融監管機構行政處罰。

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遵守基本業務規範,《通知》表示,經保險公司授權,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協助保險勘查和理賠等活動;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根據其授權,代為辦理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有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資質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經其授權可以銷售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但需事前符合銷售該非保險金融產品所要求具備的資質。

《通知》同時強調,保險公司應杜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層級利益,嚴格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建立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開發符合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特點的保險產品,科學設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銷售從業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要求,區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銷售能力資質,並綜合考察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年限、業務能力、專業知識、學歷狀況、誠信記錄等情況實行差別授權;授權不得超出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

此外。《通知》指出,保險監管部門依託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信息公眾查詢服務體系,加強信息披露,對失信或者違法違規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強化社會公開。

保險監管部門著力加強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行為監管,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行政處罰和加強失信懲戒等監管措施,並追究所屬保險公司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懲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此答記者問時稱,慮到我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管理方式手段還在摸索,管理責任落實還有待抓實,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移漸次研究。(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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