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王帆 每經編輯:魏官紅
因去年6月投資非洲豬瘟「神藥」今珠多糖注射液項目信披違規而被證監會處罰的海印股份(000861,SZ),自處罰公布後,陸續被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對其索賠。
6月2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為部分投資者代理上述維權案件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處獲悉,近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海印股份賠償投資者李先生損失60167.85元。本案中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可為後續其他投資者索賠作參考。
多位律師表示,近年來,投資者依法維權意識有很大提高,基於虛假陳述向上市公司提起的民事索賠案件,呈現出人數多、索賠總金額高、賠付比例相對較低、風險增大等特點。新《證券法》的實施,也讓投資者有了更多維權的「武器」。
海印股份一投資者獲賠6萬元
2019年6月,海印股份宣布與許啟太、今珠公司進行合作,開展用於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產業化運營,並稱該藥物為非洲豬瘟「疫苗」。但該事項後續經歷一系列反轉,被媒體質疑專利不實、公司澄清「疫苗」表述為筆誤、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隨後,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海印股份作出行政處罰,指出該事項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處罰決定公布後,陸續有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向廣州中院起訴海印股份索賠。今年3月13日,廣州中院安排部分案件開庭,其中包括厲健律師代理的案件。
6月2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厲健律師處獲悉,近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海印股份賠償投資者李先生損失60167.85元。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顯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虛假陳述揭露日的認定問題。
「原告、被告雙方在虛假陳述的實施日,即投資合作公告的發布日2019年6月12日的認定上沒有爭議,但在虛假陳述的揭露日,雙方存在不同的主張。」厲健律師表示,「原告李先生主張6月25日,即證監會監管措施的公告日,而被告海印股份主張6月14日,即多個權威媒體發布報導、質疑該合作項目信息不實的時間。」
厲健律師認為:「揭露日如何認定,這直接關係到哪些原告可以獲賠以及賠償金額多少。最後法院採納了被告以2019年6月14日為揭露日的主張。這對後續其他投資者的索賠案件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厲健律師稱,根據上述揭露日的認定和司法解釋,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間買入海印股份股票,並在2019年6月14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起訴。
對於海印股份是否會上訴,以及其他投資者集體索賠的進展,《每日經濟新聞》採訪了海印股份證券部,工作人員表示,對投資者索賠的事情有所了解,但具體由公司法務部進行跟進,證券部暫不了解相關進展。
投資者維權意識逐漸提高
近年來,上市公司信披違規事件頻發,不少投資者積極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這幾年,投資者依法維權的意識有很大提高,索賠規模越來越大,索賠周期越來越長,總體賠付比例越來越低,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不一,投資者訴訟、執行風險加大,部分案件出現立案難、執行難。」厲健律師表示。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向記者分析道:「近年來,投資者基於虛假陳述向上市公司提起的民事索賠案件,呈現出人數多、索賠總金額高、賠付比例相對較低三大特點。」
他分析道,人數多、金額大,說明投資者呈現出越來越高的維權意識;賠付比例相對較低,主要是由於2015年至2019年股指有大幅波動,法院普遍認為,2015年股災、2016年股指熔斷、2017年後的股指下跌等因素造成的損失屬於系統性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
王智斌律師提醒道,對於投資者而言,遭遇虛假陳述時,要勇於維權,但是對於最終結果要有合理的心理預期,證券索賠訴訟只能彌補部分損失,而不是全部損失。
記者注意到,在監管層面,投資者權益保護如今已被提升到更高的位置。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引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代表人訴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更強有力的維權「武器」。
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此外,新《證券法》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還做出了很多具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等。
王智斌律師表示,保護投資者利益還需要加大違法成本:「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面臨的違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加大證券違法的成本,應當在以上三個方面進行「三位一體」的制度設計。新《證券法》顯著增加了針對信息披露違法的行政處罰力度,未來《公司法》和《刑法》的聯動修改,還有望繼續加大證券違法的處罰力度。」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