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淘寶店賣蘋果,好評率99%。
張某也在該淘寶店買了一箱蘋果。
情形一
張某收到蘋果後,嘗了不甜,感覺不好吃。張某內心失望,於是在淘寶店中留下評論:蘋果真特麼難吃,大家千萬別買!
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由於產品的樣式、顏色、口味等特徵均因人而異,各有各的喜好,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評價。在該情形中,張某的評價只針對蘋果的「口味」,難以認定虛構事實,店家應對張某的這種評價予以必要的容忍。結論劃重點:張某這條評論不構成侵權,店家無權要求張某刪除,也無權要求淘寶運營平臺刪除。由於張某自己也開淘寶店,也賣蘋果,張某見這家店生意太好,心生妒忌。於是在淘寶店中留下評論:寄來的蘋果全都腐爛了,臭氣燻天,無良商家,大家千萬別買!(其實蘋果沒有腐爛,張某因為妒忌才這樣說)根據《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在本情形中,張某捏造事實,主觀上具有惡意,顯然屬於「虛構事實、惡意詆毀」。店家見到上面情形二中的評論後,立即向淘寶運營平臺提供了相關證據,要求淘寶運營平臺刪除該條評論,但被淘寶運營平臺拒絕。由此導致店家銷售大幅下滑,經濟損失達5萬元。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由於張某的差評侵害了店家的名譽權,淘寶運營平臺在接到店家的通知後,沒有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導致店家損失擴大。結論劃重點:淘寶運營平臺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應與張某承擔連帶責任,應共同賠償店家經濟損失5萬元。消費者對服務的評價本身具有非常強的主觀性,消費的感受也因人而異,如果相關評價主要是對服務本身的感受,則難以認定涉案差評本身為虛構事實的誹謗、詆毀。在無法認定消費者的行為是具有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也難以認定評價行為侵害了經營者的名譽權。考慮到評價受主觀性的影響,即使評價內容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差異,但只要不超出一般消費者的評價範圍,就可以認為該評價屬於經營者應當容忍的範圍,並不構成對經營者名譽權的侵犯。往期內容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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