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有著不同的原因,當然,面臨各種各樣的不同情況,我們也應該有著特殊的對待,對於犯罪事實同樣如此,有些侵權行為也是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有哪些?陝西博碩律師事務所高婷律師解析。
特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個因素,主要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職務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且造成了實際損害,存在因果關係;產品侵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汙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根據侵權主體和損害事實的法定關係,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是根據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因此,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結合侵權主體、損害事實和法律的明確規定,參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高婷律師補充: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1)加害行為,即行為的違法性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加害行為就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認定為違法,但有違法阻卻事由的,比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則應排除其違法性。違法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2)損害事實,即具有客觀存在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如人的死亡、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痛苦、疼痛)等。作為侵權行為構
成要件的損害事實須具備以下特點:損害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具有可補救性、損害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事實。依侵權損害的性質和內容,大致可分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失,民法理論認為是指一切財產上的不利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如人身傷害的費用支出,也包括消極損失,如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當然廣義上還包括法人的商譽損失等。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實踐也只是補償責任。
特殊侵權行為侵權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