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知識點: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2020-12-25 甘肅中公

司法考試改革後客觀題分兩個批次考試,試卷由原來的三卷改為兩卷,根據歷年試題內容可知民刑法考點依然是佔比最大的,為了大家更好的備考司法考試,甘肅中公教育為大家帶來行政法的知識點。望大家及時查看。

一、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國家應當在什麼情況下給予受害人賠償,申請人符合哪些條件才能取得國家賠償,國家裁判機關根據哪些條件要求國家對受害人負責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它通常包括侵權主體要件、侵權行為要件、損害結果要件和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係要件。只有在完全具備上述四個要件的情況下,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國家都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得不到賠償。

(一)主體要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主體條件,即國家對哪些組織和個人的侵權行為負責賠償。這裡的主體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主體,而不是責任主體。我國確定的是二元制主體結構,即侵權主體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

(1)行政賠償

在行政賠償中,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被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其中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只是侵權行為主體,不是行政主體,由委託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2)司法賠償

在司法賠償中,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以及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國安、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等。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司法機關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託的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願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當然,對上述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例如,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毆打他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此時的公安人員就不是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

(二)行為要件:執行職務行為

國家只對侵權責任主體實施的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即侵權行為必須是與執行職務有關的行為。區分執行職務行為與非執行職務行為的標準不是單一孤立的,而是綜合的。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必須綜合以下標準予以分析判斷:

1.職權標準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為都是執行職務行為,無論該行為合法與否。

2.時空標準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空間範圍內的行為通常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因為國家機關的職權是有明顯界限和範圍的法定職權,具有很強的時空性,超出時空範圍的行為通常就不是執行職務行為。

3.名義標準

通常情況下,凡是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務人員以個人名義和身份實施的行為則是個人行為,而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為。當然,特殊公務人員(便衣警察、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另當別論。

4.目的標準

執行職務的行為通常是為了實現法定職責和義務而為的行為,其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而非公務人員的個人利益。所以,即使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行為,也未必都是執行職務行為。

例如,鄉政府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以國家公務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到農民家檢查計劃生育工作時,順手拿走農民的一塊手錶戴在自己手上的行為,雖然符合職權標準、時空標準和名義標準,但是,該行為的目的與公共利益毫無關係,其行為既非行政機關希望達到的結果,也不是為了達到行政目的所必須或不可避免產生的,完全是為了達到公務人員個人目的而為的,所以,不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5.命令標準

執行上級命令的行為通常是執行職務的行為。

說明,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1)立法行為。包括權力機關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行為、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發布具有規範性決定、命令的行為。

(2)國家行為。例如,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等進行的某些國防、外交行為。

(3)司法機關的民事、行政錯判行為。

(4)法定期限內的刑事拘留行為。

(三)損害結果要件:造成特定損害

國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看該行為是否造成特定人的損害。沒有損害結果或遭受損害的是普遍對象,國家就不必負責賠償。因此,損害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所謂損害,指對財產和人身造成的不利。

1.損害的範圍

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剝奪生命、致人傷殘以及毀損名譽、榮譽等。後者主要指財產的滅失、毀損和減少等損害。另外,包括侵害人身的精神損害。上述損害主要是直接損害,對於間接損害,通常情況下國家不賠償。

【關聯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3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4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17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法》第35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損害的對象

國家能否賠償損害,首先應確定損害者的利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國家對受害人是否承擔特定的義務。因為遭受損害的對象是法律特定保護的,所以國家必須對這種損害負責。國家頒布法律,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如果它所造成的損害是普遍的,但法律又未加以特別保護,那麼國家就不負賠償責任。

(四)因果關係要件

損害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即邏輯聯繫,且有直接相關性。某些特殊的致害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因果聯繫,國家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1.受害人的過錯

因受害人的過錯致使損害的發生或加重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

戰爭、天災等引起的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3.第三者介入

第三者介入產生的損害是間接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真題】

某區城管局以甲擺攤賣「麻辣燙」影響環境為由,將其從事經營的小推車等物品扣押。在實施扣押過程中,城管執法人員李某將甲打傷。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2010年·卷二·第46題)(B

A.扣押甲物品的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B.李某毆打甲的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C.因甲被打傷,扣押甲物品的行為違法

D.甲被打傷的損失,應由李某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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