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三要件說與四要件說之比較

2021-01-14 中國法院網

2013-03-20 16:14:2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江永縣頻道 | 作者:蔣冠宇

  當今世界,刑法領域內有三種犯罪論體系。其一是前蘇聯等國採用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將犯罪構成要件分為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四部分,即通常所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其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採用的犯罪論體系,將犯罪成立條件分為犯意和犯行;其三是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的「三要件說」,三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應當是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組成的三階層遞進式。

  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四要件說一直佔據了我國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通說地位。而近三十年來,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研究出現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不少學者對於四要件說進行了批判,同時也開始也對德日的三要件說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四要件說的通說地位受到了質疑。雖然學術界仍然頗多爭議,而司法考試已經先行一步,2009年的司法考試大綱採用了德日的三要件說理論,摒棄了前蘇聯的四要件理論。

  一、兩種學說的內涵

  1、犯罪構成四要件說

  四要件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是某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滿足的主客觀條件的有機整體,由四個方面構成: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要素。

  四要件說認為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可認定行為構成犯罪,而犯罪成立後也可因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原因而對犯罪認定進行排除。

  2、三要件說

  三要件說認為,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除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並屬於違法之外,行為人還必須負有責任,也即是說一個行為要構成犯罪必須符合三個遞進式組合的條件。

  (1)犯罪構成該當性。犯罪構成該當性也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構成要件的實現,即所發生的事實與刑法條文規定的內容要相一致。具體來說該當性中包括了行為主體、危害行為、犯罪對象、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幾個要素。

  (2)違法性。違法性要求犯罪行為不僅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且實質上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即必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性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違法阻卻事由是排除具有該當性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違法性阻卻事由一般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

  (3)有責性。有責性指能夠就滿足該當性和違法性條件的行為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和譴責。是否具有有責性應該從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過失等方面考察。此外,有責性還有兩種阻卻事由,一是違法性認識,二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二、兩學說之爭

  近年來,兩學說之爭也可謂刑法學界的熱點問題,而守舊或者迎新兩派一直爭議頗多。

  1、支持四要件說

  支持四要件說的學者認為,四要件說目前在我國仍然是適用的,而三要件說更有利於處理疑難案件的說法也缺乏事實依據,反而會帶來判決的任意性。將兩種學說進行比較可知,三要件說涵括了四要件說的所有要素,三要件說按照遞進式的結構來對各個要素進行排列,而兩者的入罪因素其實是相同的。一個行為無論是用三要件說或是用四要件說來評價,如果在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刑事責任能力、身份、罪過、目的、社會危險性等方面符合法律規定,就都符合了構成犯罪的積極條件。從這方面來看,在積極條件方面,三條件說的排列組織方式不同於四要件說而已,要素上是一致的。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出罪方面。兩者出罪上的最大區別在於遞進式的三要件說在有責性這一階層規定了阻卻事由而出罪。而對於無期待可能性這樣的阻卻事由,確實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從理論上看,這種出罪具有無限性、隨意性的危險。某一個行為在具備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以及有責性中除了期待可能性意外的其他要件後,法官可以根據期待可能性的有無來確定是否出罪。而關於期待可能性雖有各種理論,但是這些理論本身就有缺乏明確性的問題,並且也無法律約束力,如此一來,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全依賴法官的判斷了,這會帶來出罪隨意性的風險。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期待可能性作為犯罪豁免的問題來處理,即行為已構成犯罪後,根據政策的考慮再豁免犯罪或許更便於兼顧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靈活性。

  如前所述,犯罪構成四要件說在出罪上受到更大的限制,它嚴格區分犯罪成立和犯罪豁免兩個範疇,從而形成犯罪構成和犯罪豁免兩個相互聯繫又相對獨立的兩大定罪過程,它體現了嚴格的法治精神,因而限制了適用法律的任意性。而三要件說在出罪方面的隨意性,使得法官擁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律理論完善、法官素質較高的國家,採用三要件說確實可以提高法律適用的效率。根據具體的案件事實,來靈活的運用構成要件出罪,或許更有助於實現公正。然而以我國目前法官群體的素養還有待提高的現狀,貿然地推廣三要件說,在某些有爭議性的案件中可能會帶來執法不公等一系列問題。

  同時,支持四要件說的學者列舉了貿然推行三要件說所面臨的現實困境。部分學者認為通說仍以四要件為主,教科書以及法律教材都以四要件為通用觀點。建國以來,四要件說深入人心,無論是法官、檢察官還是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都採用四要件說,成為約定俗成的規則,內地無論是司法人員還是理論研究人員,主要是依託國內教育,學習中國刑法學理論成長起來的,不具備學習、研究德日的三要件說理論的語言基礎、知識結構,甚至認為移植德日刑法學,可謂「一廂情願」。貿然換用一種觀點,會帶來很多問題。

  2、支持三要件說

  支持三要件說的學者認為雖然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兩種犯罪構成理論沒有明顯區別,但是舊理論對疑難案件往往束手無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認為,雖則四要件說在我國頗有基礎,簡潔明了,便於司法實務操作,但是由於其拼湊式的邏輯結構,使得其面對現實中的疑難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觀上也造成了我國與刑法學界在共犯、緊急避險等問題上對話困難。此外,陳興良教授就一直呼籲中國刑法學轉換犯罪構成理論。

  支持者認為三階層理論有更嚴密、體系強的優勢。正是這種優勢,使得三要件說在我國刑法學界的推廣有切實意義。目前在刑法學界,要求將德日的三要件說理論引入我國刑法理論的呼聲很高,有些學者甚至開始採用這種理論來編排自己的教材。

  三、總結

  首先,四要件說的支持者所列舉的諸多理由裡面過於限定在現有制度維持上了,擔心新理論的入侵帶來的變動,這種因循守舊不能成為維持原狀的正當理由。我們判斷一種制度是否應當被革新,不能僅僅考慮它存在的時間長短。

  此外,更為重要的是,四要件本身存在著許多不能克服的不足。正如支持四要件者所說,犯罪構成三要件實際上涵括了四要件的全部構成要件,但是這種涵括並非是簡單的重新排列,而是進行了歸納,並設置了遞進式的結構。三要件說將犯罪區分為違法性、有責性和該當性,這是一個邏輯推理的過程,並不是簡單的羅列。

  四要件說中,主觀判斷和客觀評價同時地、一次性地完成。客觀判斷涉及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及不作為)、危害社會的結果及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所使用的工具等附隨情況。主觀判斷涉及罪過,即故意、過失。從這方面來看,存在主觀和客觀的關係不清晰、犯罪主體與犯罪構成要件的關係糾纏不清這些問題。缺乏評價的層次性,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同等重要,在平面式結構中看不出哪一個要件需要優先評價,也就無法防止人們先判斷主觀要件符合性是否存在。這種理論構架的直接後果就是人們在考慮主觀要件之後才考慮客觀要件,容易將沒有法益侵害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惡性的身體動靜(但不是實行行為)認定為犯罪,從而人為擴大未遂犯的成立範圍,刑法就可能在某些問題上無可避免地陷入主觀主義的陷阱之中。正是這種可能性,使得四要件的運用,可能帶來在疑難案件判決上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有失公平。

  而按照三要件說,對行為的客觀判斷和主觀判斷是分層次進行的。客觀判斷分兩個步驟進行,即行為的犯罪構成該當性和違法性。主觀判斷就是對個人責任的判斷。在前一個要件未明確之前,不允許討論後一個要件,因此它具有很強的邏輯性和說理性,只有完全走完這一個過程,某一行為才會被認為是犯罪,中間有任何斷裂即不能得出有罪結論。正是這種遞進式的階層設計,確保了主觀判斷不能先行於客觀判斷,使得三要件說有四要件說不可取代的地方。

  綜上所述,關於犯罪構成三要件說能否更好指導我國的刑事審判,現在看來,或許還面臨著重重阻力,但是認真體會不難發現,三要件有其說服力。並且司法考試中方向的調整,也是一個助力,相信三要件說能夠在我國有長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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