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行徑,人人喊打,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騙子的騙術也越來越多樣化,什麼樣行為叫做詐騙行為?針對社會上的不同詐騙行為,未來我國刑法還會不斷改進,如何識別詐騙罪行為?四川豐宜律師事務所張江律師解析。
什麼叫做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是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同特殊詐騙罪相比屬於普通詐騙罪。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8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金融詐騙罪這是違反金融、票據、保險管理法規的犯罪。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張江律師補充:
有哪些行為構成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