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與詐騙罪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多數情況下不能轉化。只有,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時候,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受民事法律關係調整。
1、通俗的說,可以理解為,民間借貸就是發生於民間的,發生於老百姓之間的借貸行為。
2、借款時,借款人是想一段時間之後是要歸還的,比如1年。初心,是好的,是善良的。至於,後來是否能夠真實的還款,並不影響初心,即使歸還不了,也只是違約行為。
3、當初的擬借款用途是真實的,當然,後續可以改變借款用途,沒有本質上的影響。
4、當時,提供的借款材料都是真實的,比如: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複印件、房產證複印件。
詐騙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上,要具備刑事行為能力。可以通俗的理解,實施詐騙的人,應該是一個正常人。可以想像的到,幼兒、植物人等是不能實行詐騙罪行為的,主體不適格。
2、主觀上,有詐騙的故意。可以通俗的理解為,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初心不正,是險惡的。
3、客觀上,實施了詐騙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上表現的也較為明顯,比如,詐騙發生時,文件上的籤字都是假的、車輛行駛證假的、房產證假的等等,詐騙的錢財,也沒有明確的合法的用途等等。
4、客體上,侵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規定。罪刑法定,我國刑法,有關於詐騙罪的具體規定。
同時,詐騙罪有數額標準,數額夠了,才有可能構成詐騙罪。簡單說,詐騙100元錢,這是不構成犯罪的。詐騙罪,立案的數額起點,各地有所不同,有: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結論:只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時候,形式上的民間借貸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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