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是顯而易見,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在民間借貸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問題一直不甚明晰,規範運作將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是必然之態。
截至2018年9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直接鍵入民間借貸(民事案由)檢索出共計4835099個文書,在高級檢索的案件名稱中輸入詞條民間借貸(民事案由)檢索出共計4545811個文書,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計1613個。
本期旨在歸納提煉關於民間借貸舉證責任的司法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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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論與立法規定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和特點
1、概念: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特點:
①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②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
③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④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
⑤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
二、立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帳、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五條 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八條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籤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籤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以籤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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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間借貸舉證責任的裁判規則
實務要點一:
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出借人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出借人拒絕舉證的,在無相關證據佐證出借人已經交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不能單獨採信借款借據。
魏學軍與寧夏博譽印刷物資有限公司、寧夏美潔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民一終字第147號
最高院認為:
案涉《借款借據》涉及款項數額巨大,應當結合相關證據判斷《借款借據》的證明力。在無相關證據佐證魏學軍支付款項情形下,不能單獨採信該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一審法院釋明魏學軍就款項的支付承擔舉證責任,適用法律正確。魏學軍以《借款借據》可以證明款項支付,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要點二:
原告僅持有匯款憑證提起訴訟而被告主張匯款系償還雙方其他債務的,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北京康爾森投資有限公司與陳魯、陳秀華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1684號
最高院認為:
法院已查明的事實為,陳秀華於2007年2月14日向陳魯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款合同的生效與否,關鍵在於陳魯能否舉證證明其向陳秀華提供了借款。即對於存在借貸內容的事實,作為出借人的陳魯應承擔舉證責任。結合陳秀華以借款人身份出具涉案《借條》時,其是康爾森公司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等因素,應認定陳魯完成了涉案《借條》所載出借款項的舉證義務。康爾森公司申請再審認為涉案款項為其與義烏市百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義烏市百姓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王基民之間合法的經濟往來,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能成立。
實務要點三: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離婚糾紛,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趙某與項某敏民間借貸糾紛案(2012)長民一(民)初字第6886號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認為: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並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係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
實務要點四:
在債務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債務人所借債務確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其配偶不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應承擔償還責任。
張甲、張甲為與被上訴人林××、張乙民間借貸糾紛一與林××、張乙二審民事判決書(2012)浙商終字第32號
浙江省高院認為:
林××、張乙雖於2011年6月起分居,而借款實際發生於2007年至2009年,彼時林××、張乙的夫妻生活尚處於穩定狀態。......等證據表明本案所涉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張乙曾於2011年7月28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駁回訴訟請求後未再起訴離婚,目前仍處於與林××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亦不產生損害張乙合法利益的結果。張甲主張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借款協議書的效力以及一審程序是否錯誤的問題。
實務要點五:
數額巨大的借貸,出借人以借據主張債權並稱現金方式交付,而借款人又抗辯借據載明的借款沒有交付的,通常情況下,由出借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及交付承擔舉證責任。
張盤春、萬衛平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4)蘇民再提字第0098號
江蘇省高院認為:
在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中,借款合同、借條或借據等證據系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直接證據。本案中,萬衛平主張張盤春向其借款1400萬元,提供了由張盤春本人書寫的借條,由於萬衛平主張該1400萬元系現金交付,且現金交付時並無其他人員在場,故萬衛平無法提供款項交付的直接證據,僅能提供其出借款項前後時間銀行卡存取款明細單,證明其具有出借1400萬元現金的能力。萬衛平還詳細陳述了該1400萬元分四次交付的時間、交付地點、交付方式等具體細節事實。萬衛平已盡到了款項交付的舉證責任,萬衛平與張盤春之間存在1400萬元的借貸關係。
實務要點六:
當事人一方主張金錢交付不是基於借貸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張楠與吳志明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5)民申字第3466號
最高院認為:
吳志明和張楠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借貸合同,但吳志明確實是將5300萬元存入了張楠的銀行帳戶,張楠又將此5300萬元中的5240萬元用作其對東晨公司的增資款並實際取得了東晨公司相應的股權,吳志明向張楠交付5300萬元的事實客觀存在。張楠主張5300萬元的交付不是基於借貸關係,而是基於英茂集團的公司行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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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民事訴訟法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基本原則,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證明責任自然由作為出借人的原告承擔。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制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但在司法實務中,民間借貸糾紛情形多種多樣,舉證責任的承擔也是錯綜複雜,不同的情形對於舉證責任有著不同的適用。為了避免借貸雙方發生不必要的經濟糾紛,保護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在借貸合法、訂立協議、利率應合法、提供擔保、及時催收、籤訂合同、利息約定和訴訟時效等方面,當事人應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訴訟發生。
來源:微信公眾號「判例研究」
原標題:《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舉證責任的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