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央下發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其中提到,要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育懲戒權。這件事情引發了廣大人民群眾的一片熱議,對於是否應該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大家都各執己論。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戒尺在手,學生俯首」的常態已成往事,這是我們現代文明進步的標誌。因此有的人表示教師不該有懲戒權,也不能有,認為這是時代的倒退,賦予教師懲戒權仿佛又回到了私塾時代;有的人說教師的本職僅僅只是教書,做好本職就行了,況且懲戒的度是很難把控的,尤其是教師自身情緒化的情況下,容易導致懲戒行為過度化,可能會造成對孩子的身心傷害,所以懲戒就應該交給專業的人例如警察,法官等來處理。
但也有不少人對「明確教師懲戒權」這個決定予以支持。近些年校園欺凌,學生仗著老師對學生懲戒的心存忌憚,反欺壓教師等新聞事件的層出不窮,令人不寒而慄。不再讓「戒尺」束之高閣,適當賦予教師在教育方面懲戒的權利,才能讓教師在面對一個複雜多元化的教育群體時不再束手無策。
常言道:「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把戒尺還給老師,才能讓學生懂敬畏、明對錯、有修養、守規矩。這既是尊重別人,也是自我尊重。
「教師懲戒權」與當今時代所倡導的尊重、賞識、鼓勵的教育理念猶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是並行不悖,相輔相成的。
教育是一個「慢」的藝術,在這個過程中,教師應當合理把握「戒尺」尺度、教育的溫度、權利的限度,要遵循教育的規律和孩子的成長規律,切不可拔苗助長,濫用教師懲戒權,否則可能適得其反,「雖曰愛之,其實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