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重現
審題指導
這道作文題聚焦當下教育熱點——教育懲戒權,既貼近學生日常的學習生活,又引導學生關注時政,理性地分析問題,負責任地發表觀點。
有關教育懲戒權的觀點: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適度懲戒,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認知是非對錯,亦是培養其規則與責任意識的必要手段。某些家長擔憂懲戒權是否會過度使用,是否會挫傷學生的自尊甚至身心健康等,應該說,類似擔憂有其合理性,但家長應積極支持和配合老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相關措施:需要制度規範;需要執行適度,起到效果;需要師生互信、家校互信。
寫作提示
1.這是任務驅動型作文,雖「任務」不多,但不可寫成新材料作文(從材料中得出一個觀點,不顧材料的內容,去論證自己的觀點),實際寫作中有部分學生寫成了新材料作文,對分數影響較大。
2.任務驅動型作文注重思辨,材料要求「以上材料引發了你怎樣的思考」,也就是說,考生必須對材料事件進行思考闡述自己的看法即評論。
3.任務驅動型作文都有一個寫作評論的主體,只有針對主體評論,才能寫得深刻。本材料就是要對「教育懲戒權」發表看法。
4.必須聯繫實際,才能評論深刻,有實際意義。
5.文體方面,一般都寫成議論文。
作文素材
(根據不同作文題,不同角度靈活使用)
教育懲戒權,須給好和用好
好老師手握戒尺,眼中有光
教育懲戒權,想說愛你不容易
教育懲戒權,看上去很美!
請將教育懲戒權落到實處
沒有懲罰,何來教育?
懲戒權,不可或缺
如何讓教育懲戒權「落地開花」
莫讓教育懲戒權成「燙手山芋」
莫讓手握戒尺的老師寒了心
教育懲戒權:左手是戒尺,右手是愛
教育懲戒權不能變味
教育懲戒權,應用之有「度」
懲戒權不等於體罰
體罰,不該歸屬到教育懲戒權
教育懲戒權,需要家校同心
教育懲戒權實施細則,重在家校共識
教育懲戒權,以理解互信為基礎
教育懲戒權:懲戒與體罰的邊界在哪?
優秀範文
用好懲戒權關鍵要規範「戒尺」尺度
作者:閱盡
教師懲戒權話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相關要求,研究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這意味著,教師的懲戒權已不只是於理論理念上的探討,而要步入具體規則的制定,從而在法律法規層面為教師用好懲戒權鋪平道路。
曾幾何時,懲戒權幾成敏感話題,教師該不該有懲戒權?懲戒權與變相體罰有何區別?諸如此類問題,時常引發輿論的爭議。隨著賞識教育理念的勃興,以及人們權益意識的提高,許多老師都陷入「不願管,不敢管」的困境。尤其是當老師的嚴格管教動輒引發與家長的矛盾衝突,面對一些孩子的違紀違規行為,或公然破壞課堂秩序,老師們深感束手無策。
為此,一些省市近年開始嘗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教師懲戒權。如廣東省和山東青島市均在學校安全條例或管理辦法中明確這一權限。在類似地方法規的制定與討論中,人們對教師懲戒權的認識漸趨明朗,從牴觸、排斥到漸漸形成共識,大多數家長對此表示理解或支持。
其實,懲戒權在我國傳統教育中從未缺席,眾所周知的「戒尺」打手心可謂典型場景。這種懲戒手段的消失也就是近幾十年的事。因此,恢復懲戒權其實也是回歸常理常規。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完整的教育需要適度懲戒,這既是令孩子更深刻地認知是非對錯,亦是培養其規則與責任意識的必要手段。事實上,完全摒棄對孩子的懲戒既不可行,也令不少家庭深陷迷茫甚而教訓沉痛。
過去許多家長一聽懲戒權就神經緊張,這是對懲戒權的誤解,以為懲戒便是體罰。固然,懲戒中難免會有體罰內涵,但那只是其中很小部分。從國外的實踐看,懲戒包含諸多手段,如令其離開課堂、罰做某件事、早到校晚離校、停課幾日或勒令轉學等。
某些家長擔憂懲戒權是否會過度使用,是否會挫傷學生的自尊甚至身心健康等,應該說,類似擔憂有其合理性。畢竟,既是懲戒就帶有一定強制性,在實施過程中,若遭遇學生的抵制或反抗,會否引發師生衝突,或學生權益受損有無救濟渠道等,都關係到懲戒權的運用合理及正當與否。
正因為此,未來教師懲戒權實施的成敗關鍵還在於「戒尺」的尺度、標準以及使用規範等。這就涉及實施的細則制定,包括基本原則、懲戒形式、實施範圍、具體程序、相關監督等。如有些國家禁止教師單獨體罰學生,而需有其他教師做證人等。
總之,懲戒權細則要有可操作性,同時,亦讓學生懂得其錯誤行為將受到何種懲戒。只有嚴密、規範的細則才能確保教師與學生雙方的權益。
施行教育懲戒權,信任是基礎
戎國強
教育一直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一出臺,人們就注意到了「意見」第14條當中的一句話:「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教師懲戒權很自然地成了人們熱議話題,其中不乏對教育懲戒現狀的片面認識,對懲戒權的不太恰當的理解。這些議論讓人感到,教育懲戒權的制訂和使用,要慎而又慎。使用稍有不當,後果可能是難以預料的。
「意見」出臺後,聽到最多的一句話是:「懲戒權又回來了!」過去,確實是沒有成文的懲戒權,但懲戒行為一直存在,也沒有明文禁止,也就是說,一些教師一直擁有實際上的懲戒權。沒有明文的懲戒細則,教師的懲戒就不可避免地有隨意性,帶有情緒化成分,而理性不足。這樣的懲戒,容易演變成師生糾紛、老師家長之間的糾紛。在法律法規層面規定懲戒權,制訂懲戒細則,有望避免或減少這類糾紛。
很多人認為,明文規定懲戒權,可以解決老師「不敢管」的問題。但是,無論「不敢管」的問題解決到何種程度,另一個極端卻是要警惕的:過度依賴懲戒,以懲戒代替其他教育方法,把教育簡單化。因此,在制訂懲戒權細則時,明確懲戒權使用範圍特別重要;或者說,要特別強調:明文規定的懲戒權使用範圍之外不能使用懲戒權;明文規定的懲戒方法之外,教師不能自行發明、使用懲戒方法。要考慮出現這種越界懲戒如何處置,如何挽回過度懲戒、濫用懲戒造成的後果。
懲戒權一旦形成文字,就具有了統一性,統一性即剛性。另一方面,學生的個性氣質或心理特點又是各不相同的,家庭環境也各不相同,因此學生對懲戒的反應會不同,對懲戒的承受力也不一致。有的學生「心太大」,對懲戒可能無感;對另一個學生可能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另外,家長對懲戒的理解和反應也會不同;家長的反應很可能影響到學生對懲戒的反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還是因人而異、因材施教(懲罰也是教)呢?這些既是教育倫理問題,也是具體操作問題;在實施懲戒權之前,對這些問題要有充分的估計、預見。
在校園內的各種關係中,師生關係是最重要的關係;所有教育、教學行為的效果的實現,都以師生之間的信任為基礎,以教師是否得到學生信任為基礎。懲戒權的實施更是如此。
對師生關係懲戒權實施細則的制訂和出臺是在國家層面進行,但是懲戒權的實際使用,是在教師與學生的個體之間進行的,是教師與學生個人之間的互動。因此,教師與學生的已有關係,是懲戒權實施的前提。師生之間已經建立了信任關係的,懲戒權容易取得較好的效果;即使在懲戒權實施過程中,對師生關係形成一定的衝擊和考驗,而結果則可能是師生信任的進一步鞏固。如果沒有師生信任這個基礎,懲戒可能擴大師生之間的矛盾與裂痕。不得不說,目前師生之間,尤其是教師與家長之間的信任比較薄弱。
因此,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應該慎而又慎。操之過急,可能事與願違。
教師懲戒學生和教師受罰都應依法依規
艾萍嬌
據報導,去年5月,山東日照五蓮縣二中班主任楊某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被學校停職一個月,取消評優並師德考核不及格。日前五蓮縣教體局下發文件,對楊某追加處罰,要求學校新學期不再聘用楊某,並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五蓮縣教體局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責成學校不再聘用楊某,是指五蓮二中不再聘用他,其他學校還是可以聘用。
不少網友對當地教育部門追加處罰頗為不解,認為雖然沒有剝奪楊某的教師資格,但如此處罰對他能否繼續從教影響很大,將其納入「黑名單」,至少令其短期內很難找到工作。輿論對此事的普遍反應是「處罰過重」。
當前,無論是教師懲戒學生,還是教育部門處罰教師,都很難做到嚴格意義上的有法可依。最近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提出,「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但現實中教師懲戒學生面臨困境。輿論呼籲加快制定實施細則,以明確懲戒教育的尺度,把教師從懲戒教育的困惑中解放出來。
要糾正違紀違規學生的不良行為與習慣,需要進行適當的懲戒,但何謂適當的懲戒,目前缺乏明確的規定。比如教師罰站學生,是懲戒還是體罰?要落實教師懲戒權,就必須有懲戒的細則,要根據學生違紀違規的具體情節,明確誰來進行懲戒,進行怎樣的懲戒,教師如果濫用懲戒權,要對教師進行怎樣的處罰等等。
對於學生的課堂違紀行為,為維護課堂秩序,教師應該有直接懲戒權,細則應該明確學生有哪些違紀行為,教師可以進行怎樣的懲戒。比如,學生上課高聲喧譁,破壞課堂秩序,第一次教師可以提出警告;如果警告後學生再違反課堂紀律,教師可罰站學生5分鐘;如果罰站後,學生還不遵守課堂紀律,教師可把學生請出教室,交給保安處理。教師嚴格按照這一細則進行懲戒教育,就不會再陷入是懲戒還是體罰的爭議。而對於學生在課堂之外的違規違紀行為,那就屬於校園公共事務,對這類行為的懲戒權,就不在教師手中,而應該由學校按校規處理。
如果教師超出細則規定處罰學生,被學生和家長投訴,那教育部門、學校應該成立獨立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要聽取當事教師的申辯,調查組要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罰建議,再由學校、教育部門進行最終的處罰。這就能確保處罰依據事實,公平、公正。不根據事實,為平息家長的意見而問責教師,會讓更多教師在教育學生問題上採取消極的態度。
五蓮縣二中教師楊某處罰逃課學生,用書本拍打,算得上體罰學生,超出了懲戒教育的範疇。如果對於學生逃課行為有明確的懲戒細則,規定這類行為屬於違反學校規定(而不是課堂秩序),要教師把學生逃課情況報告給學校,由學校的學生事務中心(這一中心應由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專業人士共同組成)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按照校規對學生進行處罰,那麼,教師在面對學生的逃課行為時,就會按懲戒細則進行,而學生因逃課被處罰,也會「心服口服」。
當地教育部門在對楊某進行處罰時,也沒有按照嚴肅的程序進行。總體而言,第一次處罰基本是可以接受的,畢竟楊某的懲戒行為過頭,涉嫌體罰學生,違反師德規範。之後為何要追加處罰,還把楊某納入「黑名單」,教育部門應當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否則就難以令人信服,會讓人覺得處罰過重。
任何對教師和學生的處罰依據都應該公開,而不是遮遮掩掩,這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沒有清晰尺度的教師懲戒學生,以及不問青紅皂白對教師問責,都不是依法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