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典」說法:未成年「早婚」,不是一句「我願意」那麼簡單

2021-01-18 瀟湘晨報

近期,18歲男生迎娶14歲女生的網絡視頻引發社會關注。

經當地政府發布的情況通報,視頻中男孩盧某(17周歲,已退學)與女孩莊某(13周歲,已休學)於一年多前自由戀愛,今年11月26日父母為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但未到民政部門申辦婚姻登記。

目前,貴嶼鎮政府和區民政部門已對雙方家長進行法制教育,責令其讓女方回歸原家庭,由其家長履行監護職責。

上述事件的發生令很多人感到不可思議,事件背後反應的更深層次問題是當事人法制觀念的淡薄。在法律教育的課堂,有些人曠課,有些人卻永遠缺席。早婚曾在封建社會一度流行,而在現代法治社會,未成年「早婚」,並不是一句「我願意」那麼簡單,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不是一句「為他/她好」就把一切視為理所當然。

1.我國《民法典》關於結婚如何規定?

結婚要自願且達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對結婚年齡做出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的,因違法法律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結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男女雙方結婚,除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未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無法承擔起生育、撫養子女的義務和責任,也難以承受維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經濟壓力,「早婚」不僅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帶來消極影響,還可能引發輟學、高離婚率等社會問題。法官在此提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並以適當的方式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履行好監護人的各項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文/海澱法院 胡美青

【來源:北京海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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