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孩與13歲女孩舉辦婚禮 未成年子女早婚父母應該擔責嗎?

2020-12-22 民主與法制時報

核心提示:「早婚」不僅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帶來消極影響,還可能引發輟學、高離婚率等社會問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好監護人的各項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視覺/供圖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莊德通 報導

一對17歲和13歲的「新人」,在大紅喜燭前同桌吃飯……這看似是「過家家」的一幕,卻真實發生在廣東省汕頭市貴嶼鎮某個村裡。

早婚,在教育水平相對落後的農村或者偏遠地區時有發生,但是像這一案例中當事人年齡這麼小的,並不常見。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已經責令女方回歸家庭,並且勸導雙方回歸校園。

不過,事件背後的法律問題,卻持續引發輿論關注:未成年人早婚,父母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我國現行法律中性同意年齡的紅線是14歲,如果雙方發生性關係,那麼男方是否構成強姦罪?沒有進行登記就舉行婚禮,婚姻關係有效嗎?近日,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相關法律學者。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婚姻無效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而這一事件能引發熱議,很大程度上因為男女雙方都是未成年人,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那麼,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舉行了「結婚儀式」,婚姻關係有效嗎?

事實上,這一問題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司空見慣,要求離婚的一方往往會以此向法院請求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無效。

汪安安和楊剛相識於1997年,次年開始同居生活,隨後,兩人虛報身份信息和年齡登記結婚,當時兩人都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婚後,兩人育有3名子女,但是生活卻並不如意。汪安安稱,楊剛經常打罵自己,而且對家庭完全不關心,2009年以後甚至多次進派出所調解處理。

因此,2016年2月,汪安安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楊剛離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時雙方均未達到結婚的法定年齡,違反了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的規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及第4條「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的規定,判決雙方婚姻關係無效。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財富傳承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魏小軍介紹,此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曾認可「事實婚姻」,但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於2003年修改)第24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以此為基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明確,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辦結婚登記的,如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屬於事實婚姻,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則屬於同居。

「也就是說,1994年2月1日之後舉行婚禮但未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之間不發生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魏小軍表示。

從此次的熱點事件中來看,雙方當事人一個17歲,一個13歲,顯然「婚姻關係」是無效的。既然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對此,魏小軍介紹,作為監護人,父母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關於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訂立婚約的規定,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等民事責任。

未成年人身心往往不成熟,無法承擔起生育、撫養子女的義務和責任,也難以承受維持家庭生活必要的經濟壓力,「早婚」不僅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帶來消極影響,還可能引發輟學、高離婚率等社會問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及時並以適當的方式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履行好監護人的各項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明知未滿14周歲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除了父母責任以外,該案例中還涉及一個重要問題,女孩只有13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不滿14周歲被認為不具有性同意權。

「也就是說,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即使未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原則上仍構成強姦罪。」魏小軍表示。

李浩然出生於1996年,是某藝術培訓機構的兼職老師,2019年7月,當時只有13歲且即將升入初三的女生楊雪到該機構學習,隨後兩人先後兩次發生了性關係,被楊雪的家人發現並報警。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李浩然在從事吉他教育培訓期間,應當知道楊雪可能不滿14周歲,仍與其兩次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自願,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但其在偵查人員電話傳訊後到案,可視為自動投案,其歸案後如實供述基本事實,可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決李浩然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需要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還進一步明確了「明知」的概念,其第19條指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此案是成年人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侵害,如果像前述案例中一樣,雙方都是未成年人且舉行了「婚禮」,如果發生了性關係,又該如何處罰?

對此,《意見》第2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強姦罪名成立,刑法第17條則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回歸到前述熱點事件中,相關報導並沒有提到兩人是否發生了性關係。

魏小軍表示,一般來說,男孩對女孩未滿14周歲是知情的,如果男孩與女孩發生性關係,這一行為則符合強姦罪的一般要件。但鑑於男孩未滿18周歲,且雙方按當地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如果男孩在此過程中未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也可能因該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被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被免予刑事處罰。

「對男女過早結婚的問題,應加強宣傳教育,也可以考慮修改立法,明確對存在過錯的監護人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魏小軍表示。

(文中案涉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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