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擬負刑責

2020-12-24 濟南時報
  

  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在北京舉行。發言人在會上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將於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多部法律案將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有何規定?「人臉識別」如何立法規範?反食品浪費法將盯緊哪些問題?2021年全國人大有哪些重點立法工作?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就一系列問題作出回應。
刑法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將如何規定?
  嶽仲明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
  委員長會議建議,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長江保護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國防法修訂草案、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海警法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反食品浪費法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監察官法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審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兵役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軍事設施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草案的議案。
  對於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嶽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根據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了有關未成年人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及相關規定。
  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收養人性侵未成年人將面臨何種刑罰?
  對於收養人等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法律是否考慮規定預防措施?
  對此,嶽仲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性侵害犯罪作出了規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從業禁止作了專門規定,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此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於判處緩刑等,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在刑罰執行期間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
  因此,對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依照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從業禁止。
個人信息保護法「人臉識別」如何立法規範?
  最近一段時間,「人臉識別第一案」、消費者戴頭盔看房等一系列事件引發民眾對人臉識別這類技術應用的廣泛討論。如何通過立法規範個人信息保護?
  嶽仲明介紹,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在民法典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充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個人的權利和處理者的義務,進一步增強法律規範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確立了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強調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採用合法、正當的方式,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限於實現處理目的最小範圍;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向個人告知並取得同意,並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他介紹,草案還對處理包括人臉等個人生物特徵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作出專門規定,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並在事前進行風險評估。「同時,也應當看到,人臉識別等新技術的應用和發展,給個人信息保護帶來許多新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就有關問題進一步廣泛聽取意見,深入研究論證。」
反食品浪費法將盯緊哪些環節的浪費問題?
  嶽仲明表示,制定反食品浪費法,目的是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草案共32條,不分章節,分別對食品、食品浪費定義、反食品浪費的原則和要求、政府及其部門職責、各類主體責任、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餐飲浪費表現為對食品、食物、糧食的浪費,涉及食用、銷售、加工、儲運、收穫等多個環節。反食品浪費法草案主要針對實踐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以餐飲環節為切入點,聚焦食品消費、銷售環節反浪費、促節約、嚴管控,同時注重處理好與正在起草的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有關法律的關係,對減少糧食、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運輸等環節浪費作出原則性規定。
  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也列入明年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提請審議。有關方面正在抓緊起草,有關糧食生產加工、儲備流通等環節的節糧減損將在該法中作出具體規定。

●相關新聞
   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提上明年日程
  嶽仲明表示,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對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預安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修正草案擬由常委會決定提出議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行政處罰法(修改)、動物防疫法(修改)、鄉村振興促進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海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反食品浪費法、反有組織犯罪法、監察官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兵役法(修改)、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改)、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案,明年安排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爭取早日出臺。
  明年預安排的重點立法工作還包括:修改科學技術進步法、反壟斷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制定期貨法、印花稅法等稅收法律等;修改教育法、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安全生產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制定糧食安全保障法等。 (據中新網、央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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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擬修改: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負刑責
    刑法擬修改: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負刑責 2020-12-21 16:5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俠客島:不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責嗎?刑法修正案來了
    來源:海外網昨天,一則消息引發外界廣泛關注——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12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將負刑責 適用條件非常嚴格
    從程序上看,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是否應當負刑事責任,還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無論從實體還是程序上,對不滿14周歲的低齡未成年人應負刑責情形的法律適用,限制十分嚴格、審慎。」 彭新林如是說。「情節惡劣」如何裁量?
  • 「刑責年齡擬調至12周歲」已提請審議...
    本報訊 12月18日,廣東普寧警方發布的一則故意殺人案案情通報引發了全網關注。因對網絡評論不滿產生矛盾線下約架,13歲男孩楊某傑持利器刺死2人。記者注意到,警方抓獲的6名嫌疑人中,年齡最小的就是刺死兩人楊某傑,年僅13歲。還有兩名16歲的嫌疑人分別是侯某坡,韋某才。
  • 關於12-14周歲未成年人刑責,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多了一句話
    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也將在本次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今年6月和10月已進行了兩次審議。此次草案稿有哪些調整? 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 12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將負刑責 附立法歷程
    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降低刑責年齡門檻」,讓「壞小孩」在懸崖邊及時止步
    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審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具有相當的嚴厲性,設置最低刑責年齡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過於嚴苛的刑責,而給予其更多改過自新的機會。
  • 刑法修正案(十一):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馬家家有12至14歲未成年人的家庭注意了,這些行為或將負刑責!
    草案規定,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姦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對姦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等嚴重情形明確適用更重刑罰。
  •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我不滿14歲,殺了人又能怎麼樣?
    這可能也是此次刑法修正時,把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從14周歲降至12周歲的重要依據之一。我們先來看看修訂前後的差別。修正前:不滿14周歲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管是否殺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都構不成犯罪主體,不予以立案、判刑。
  • 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 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後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罰,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 刑法修正案草案: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未致死也可追究刑責?
    按照《刑法》目前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14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這一法律規定在我國已經實行了40年時間。
  • 少年持利器刺死2人,只因對網絡評論不滿產生矛盾!
    12月18日,廣東普寧警方發布的一則故意殺人案案情通報引發了全網關注。因對網絡評論不滿產生矛盾線下約架,13歲男孩楊某傑持利器刺死2人。記者注意到,警方抓獲的6名嫌疑人中,年齡最小的就是刺死兩人的楊某傑,年僅 13歲。還有兩名16歲的嫌疑人分別是侯某坡,韋某才。
  •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 |附立法歷程
    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現行刑法作出多處修改。
  •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擬降至12周歲?聽聽雲南法學專家怎麼說
    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草案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 未成年人刑責年齡下調至12歲|附立法歷程
    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人大擬對14歲刑責年齡「動刀」體現法治與時俱進
    (相關報導見06版)    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新聞,媒體曾報導過多次。對於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界素有爭議,但從民間的聲音來說,14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實際上是遠遠地落後於現在社會複雜多變的形勢,甚至成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的藉口。正像那最令人心寒的一句話:「我是未成年人,最多關我幾天,等老子出來弄死你,法律都拿我沒辦法,還得保護我!」
  • 權威快報|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要負刑責
    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後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罰,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
  • .|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體現的是實事求是精神 追求的是社會公平正義
    蘇警銳評 | 最低刑責年齡下調體現的是實事求是精神 追求的是社會公平正義 2020-12-26 23: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不滿14歲殺人無罪,我反對!
    大家除了咒罵這個小畜生,更關注一件事——男孩未滿14周歲,刑法中有年齡保護,咋判?會不會又像以前一樣,不了了之?而且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是以訛傳訛的那樣,「只要不滿18歲,就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了2檔刑事責任年齡——1.不滿14周歲,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共8項重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