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霍邱檢一部刑訴〔2020〕362號
被告人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3199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安徽省霍邱縣**鄉**村**組,因涉嫌犯有遺棄罪,經霍邱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3月16日監視居住。
被告人張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423196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因涉嫌犯有遺棄罪,經霍邱縣公安局決定,於2020年9月9日監視居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9時許,被告人張某甲妻子在霍邱縣第二人民醫院產下的男嬰,患有左側唇裂、顎裂,張某甲聽說該病狀治療過程痛苦、治療費用高,遂與張某乙商量決定遺棄該男嬰。當日11時許,張某乙寫下出生日期紙條放入襁褓,與抱著該男嬰的張某甲共同離開醫院,乘計程車沿著醫院門前蓼南路向東約1公裡許下車,選擇路邊北側的開荒地,張某乙將該男嬰放置於路邊的油菜地裡,然後二人離開。當日13時許,該男嬰被路人發現並報警,後經查找被送回醫院。經搶救,該男嬰生命體徵正常,隨後被送往安徽省立醫院進行手術治療。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遺棄剛出生的嬰兒,情節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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