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消息,江歌母親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將網民譚斌訴至法院,該案現已二審宣判,譚斌被判決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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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的慘案發生在2016年,不知道的讀者們可以自行百度,被害人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被其室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該案在國內引發的廣泛的關注。網絡上逐漸也出現了很多聲音,其中就包括被告人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帳號發布了很多關於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和漫畫。而後,江秋蓮以侮辱罪、誹謗罪向法院起訴譚斌。
那麼,為什麼譚斌構成犯罪不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起訴,卻是由江秋蓮本人去法院起訴呢?
這就涉及到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侮辱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實行「不告不理」。因此,雖然是刑事案件,但涉及侮辱罪、誹謗罪,一般情況下需要自行向法院起訴。而這也是法律對公民名譽、人格權利提供的有力武器。
為什麼譚斌發布侮辱、誹謗的內容就需要坐牢,而有些人就只要道歉或者賠償就可以了?
侮辱、誹謗的民事侵權案件也很多,在民事案件中,一旦查明了侮辱、誹謗的事實,被告需要賠禮道歉或者賠償損失等,但是不用坐牢。刑法是處罰嚴重違法的行為,所以當侮辱、誹謗的行為嚴重程度達到法律規定的情況,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誹謗的事實,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情形就構成犯罪。
據報導,2018年2月25日,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帳號發布他人創作的系列漫畫,公然醜化江秋蓮形象,侮辱江秋蓮人格。經公證,該系列漫畫瀏覽數為24600餘次……所以,譚斌的行為必然受到刑法的處罰。而且就算侮辱、誹謗沒有達到入刑的條件,比如有些人對他人不滿,就在朋友圈裡發布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24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995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現在網絡越來越發達,不斷拉近人與人之間距離的同時,也讓侵權行為、犯罪行為更易發生。2017年《網絡安全法》正式施行,網絡實名制由此有了法律基礎,可以進一步規範網民們的網絡行為。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謹慎發言,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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