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受儒家、道家等傳統文化的影響,輕易不願將矛盾訴至法院,一般都是通過私下調解的方式處理,當事人通過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都是不得以而為之,但是判決生效之後,對方仍然不給錢,不履行法定義務怎麼辦?我們從刑事自訴的角度對著一問題進行回應。#刑事自訴#
一、刑事自訴前的法院執行。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往往會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甚至把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社會誠信體系的監督,來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但是被執行人往往故意躲避,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有時法院會通過採取拘留的方式,要求被執行人的還錢。
二、刑事自訴的前置程序。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不予處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不予處;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收集證據準備提起刑事自訴。
三、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刑事自訴,往往是申請被執行人提起,有涉及到被執行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收集的證據要儘量達到刑事起訴的標準,做到事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提起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主要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確認的侵犯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為。
四、刑事自訴可以立案的情形。法院可以對刑事自訴立案的情形主要有二種:1是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2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提交證據證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
五、刑事自訴的量刑情況。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以後,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會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職責,如果被執行人能及時履行生效確認的判決、裁定,會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在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會以緩刑的方式,讓被執行人監外執行,做到既懲罰了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又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法定義務。
通過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指導案例,可以發現法院對刑事自訴過程中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取得自訴人諒解,法院不會判處過高的刑期,大部分會判處緩刑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實現人性化辦案模式。但這都不是逃避執行的方式,希望被執行人積極履行法定義務,防治因為犯罪行為對造成子女、家庭更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