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趙孟編輯 | 翟瑞民1
當時還是夏天,吳敏(化名)到小區樓下取快遞,旁邊的超市老闆郎某將其偷拍,隨後這段9秒的視頻和幾十張偽造的聊天記錄讓吳敏成了「出軌快遞員」網絡造謠事件的主角,導致她險些「社會性死亡」。
據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2020年8月7日通報,拍下視頻後,出於博眼球目的,郎某與朋友何某通過分飾"快遞小哥"與「女業主」身份,捏造了暖昧微信聊天內容,並將攝錄的吳敏視頻和聊天內容截圖發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決定對郎某、何某誹謗他人行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但吳敏的生活並沒有因警方的介入回歸正常,她因謠言遭受非議,被工作單位勸退,並陷入抑鬱狀態。
在向郎某要求出境道歉無果後,10月26日,吳敏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何兩人的刑事責任。12月14日,餘杭區法院立案受理。吳敏告訴界面新聞,法院立案後讓她「長舒一口氣」,目前正在等待開庭通知。
在過往類似案例中,當事人遭遇網路誹謗或其他網絡暴力,最後往往不了了之,或以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結束,因網絡誹謗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例非常少見。因此本案的走向具有標誌性意義,備受關注。
取證難是刑事自訴主要障礙
吳敏的代理律師鄭晶晶告訴界面新聞,今年7月,她在一個有四五百人的微信群看到有人轉發一則「出軌快遞員」消息,內容是以視頻和聊天截圖打包形式轉發的,群裡許多男性網友開始議論。出於職業的敏感,她當時做了截圖,但感覺網絡所傳並不真實。
公安機關8月7日通報此事後,吳敏在微博上發文搜集證據。鄭晶晶通過微博私信將自己截圖的內容發了過去,並給了她幾點法律建議,「她剛來杭州幾個月,我在杭州生活了幾十年,出於一個普通網友的熱情想幫幫他們。」
9月底,吳敏和男友來到鄭晶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當時吳敏狀態不好,表達存在一些障礙,溝通主要由其男友完成。鄭晶晶提出,此案可以名譽侵權提起民事訴訟,或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並分析了兩種途徑各自的法律風險,建議她走民事途徑。但吳敏表示,她不追求民事賠償,一定要造謠者承擔刑事責任,選擇以刑事自訴維護自己的權益。鄭晶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接下了該案。
10月26日,吳敏的代理律師鄭晶晶到杭州市餘杭區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講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12月11日,鄭晶晶又向法院補充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12月14日,餘杭區法院立案受理。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起訴權劃分為公訴權和自訴權,從而對犯罪的追訴形成了公訴制度和自訴制度兩種方式。所謂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行自訴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在中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大多數刑事案件,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但也有少數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哪些案件屬於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遼寧省連山區法院法官吳興琦曾撰文指出,國外立法例主要採取特定化和泛化兩種方式,所謂特定化,就是刑訴法規定幾種特定的犯罪為自訴案件;所謂泛化規定方式,是指自訴案件範圍不局限於特定的犯罪案件,而是在法律原則上確認對一切犯罪或者對一切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犯罪,被害人和其他有自訴權的人都可以提起自訴。
1979年,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將自訴案件範圍限制在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範圍內,即特定的八種輕微刑事犯罪案件。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自訴案件範圍,在自訴案件範圍的確定上,採取了將特定化與泛化相結合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自訴的受案範圍做了明確規定,包括三類:(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刑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四種罪行:1、侮辱、誹謗罪;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罪。
不過,吳興琦指出,但即使在泛化規定方式的國家,由於自訴權人缺乏取證和訴訟能力,大部分案件仍然必須由警察機關偵查並由檢察機關提起並支持公訴。
界面新聞諮詢多位律師,對方均表示未代理過刑事自訴案件。杭州律師吳有水表示,司法實踐中,除了輕微的故意傷害罪,其他幾類案件提起刑事自訴的非常少,其中舉證難是主要問題。
此案或給類似受害人作出示範
鄭晶晶表示,刑事自訴在司法實踐中案例非常少,此前她也也從未代理過這類案件。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刑事自訴要立案首先需要符合自訴案件類型,其次證據的搜集也存在障礙。因為沒有公安機關的介入,當事人很難拿到滿足法院立案標準的證據,往往在法院立案審查階段就無法通過。
界面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檢索關鍵詞發現,以誹謗罪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中,雖有法院確認此類案件屬於刑事自訴案件,但多數以證據不足被駁回,或不予受理。比如2014年,江蘇連水馮瑞祥因土地界址糾紛遭到王秀英、凌國華謾罵,認為對方行為構成侮辱、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漣水縣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馮瑞祥上訴到淮安市中院也遭到駁回。馮瑞祥繼續向江蘇省最高院申訴,再遭駁回。
2018年8月,馮瑞祥向最高人民法院繼續申訴。最高院做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該案確係刑事自訴案件受理範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經審查馮瑞祥自訴提供的證據材料,尚不能證實王秀英、凌國華二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應當予以駁回。
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潘翔表示,吳敏提起控告誹謗罪的刑事自訴,其刑事立案標準和對吳敏的舉證要求都比較高,被告人的違法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能夠立案殊為不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潘翔分析,法院能否支持吳敏的控告請求,還需要法官結合吳敏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能夠充分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有無誹謗的主觀故意、誹謗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等因素認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鄭晶晶表示,立案當日,代理律師從法院拿到了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詢問筆錄等證據,現在律師正在準備材料,以便依據法院通知隨時補充證據,同時在考慮庭審策略以應對開庭,「我們爭取往開庭審理並判處實刑的方向努力。」她表示,對案件的結果有信心。
此案立案後引發社會熱議,鄭晶晶接到不少諮詢電話,對方表示他們也在網絡上遭到誹謗或信息被洩漏,向他尋求解決辦法,這讓她意識到,此案的走向可能給其他潛在的類似受害人作出示範。鄭晶晶在電話中給諮詢者建議,如果是明確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則屬於公訴案件,建議向公安機關報警;如果是誹謗等屬於自訴的案件,建議他們把重點工作放在搜集和及時固定證據上,這是法院能否立案的關鍵。
鄭晶晶認為,在網絡時代,尤其是自媒體興起的近些年,網絡暴力和誹謗變得更為容易,且犯罪成本低,許多人法律意識淡薄,缺乏網絡表達的界限意識,對真假信息沒有分辨能力,容易給無辜者造成傷害,她期待此案的結果能對規範網絡表達起到正面作用。
「雖然網絡誹謗案件提起刑事自訴的要求較高,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辱罵、誹謗他人與線下一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潘翔說,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受害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