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其元律師
【案情簡介】
今年7月份,28歲的谷女士取快遞時被隔壁便利店老闆郎某某偷拍,郎某某與朋友何某某分別飾演快遞小哥和對面小區獨自在家帶孩子的「小富婆」在上聊天,編造了「富婆出軌快遞小哥」的劇情,並將偷拍視頻及捏造的聊天對話截圖發至群內,此後,視頻及截圖又被陶某轉發,最終形成了網絡裂變式傳播。
谷女士得知造謠事實後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對此進行了處置,網警發出闢謠公告,郎某某和何某某也被處以行政拘留9天的處罰,陶某因證據不足,未被拘留。儘管如此,谷女士的生活仍然受到了很大影響。
【處理結果】
谷女士以「誹謗罪」向餘杭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12月1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立案申請。
【律師解讀】
一、什麼是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刑訴法解釋》)第1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親告罪)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
⒈侮辱、誹謗案
《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⒊虐待案
《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⒋侵佔案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
⒈故意傷害案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
《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⒋重婚案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⒌遺棄案
《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外,還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案等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在此不一一列舉。
對於此類自訴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案件由於屬於「公訴轉自訴」,因此不適用調解制度。
結合本案,谷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其依據的既可以是前述第一類「親告罪」案件,也可以是前述第二類「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如果谷女士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過輕,郎某某、何某某二人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可以依據前述類型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然而,無論依據哪一條款,提起刑事自訴均需要被害人等提出充分的證據。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誹謗罪,要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在信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誹謗行為更多存在於網絡上,對此,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了對應的規定。
《刑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2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剛剛由法院立案,僅僅根據資訊報導中提煉出的事件經過,尚不足以認定郎某某、何某某二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的範疇,如果相關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郎某某、何某某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二人或將面臨最高三年的刑期。
三、一些思考與幾點建議
網絡快速發展,在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使得信息的傳播以指數級擴張,進而導致造謠、誹謗行為的成本低廉、影響巨大,「開篇一張圖,內容全靠編」的造謠行為層出不窮。在人云亦云的網絡環境下,這些行為往往會帶來不知情網民的網絡暴力,如同地震過後的海嘯,給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甚至造成被害人的「社會性死亡」。
對此,《人民日報》評論道:「讓人『社會性死亡』,如同網際網路時代的『數字謀殺』。雖然有些言過其實,卻道出了背後的擔憂。自覺維護健康有序、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理性圍觀、小心求證、謹慎發聲,不做網絡暴力的『遞刀者』,或許是我們都應該學到的一課。」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在網絡空間亦是如此。我們在遇到類似谷女士的侵權、犯罪行為時,一定不能忍氣吞聲,要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權。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向公安機關報案、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網絡絕非違法者的樂土,而是守法者的樂園。
作者/來源:北京盈科韓英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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