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如何成為維權利器

2020-12-24 法制網

◆ 多因造成刑事自訴立案難勝訴難

◆ 自訴人難以收集保全證據是主因

◆ 應該加大對刑事自訴案法援力度

◆ 適度擴大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範圍

◆ 適度降低申請法院調取證據門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董凡超 見習記者 張守坤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女子被造謠出軌」當事人吳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訴。

今年7月,吳女士取快遞過程中被偷拍。不久,一段9秒鐘的「已婚富婆出軌快遞員」的視頻在網上廣為流傳。事發後,吳女士遭遇網絡暴力,還被公司辭退,因此患上抑鬱症。而造謠者郎某和何某也因誹謗他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9日。在要求肇事者出鏡道歉未果後,吳女士選擇採取刑事自訴的方式追究郎、何二人的刑事責任。

此案引起熱議的同時,也讓刑事自訴制度走進大眾視野。

刑事自訴制度適用於哪些情形?對當事人維權會產生哪些作用?司法實踐中這項制度實效如何?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採訪多名法官、律師和學者,對此展開深入調查。

刑事震懾威力彰顯

廣東省廣州市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子淇向記者講述了她代理的一起侮辱誹謗案。

小渣和小花分手後,小渣多次要求複合未果,隨即列印小花的私密照並配以極具侮辱性的文字,在小花單位門前派發。小花多次警告,但小渣不思悔改。小花於是決定自訴小渣侮辱罪、誹謗罪。

林子淇接受委託後迅速完成取證,小花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等材料。

得知情況後的小渣跪求小花放棄訴訟,保證不再糾纏。此後,小花放棄訴訟,生活回歸平靜。

侵權者在面臨刑事處罰的情形下認慫並非個例。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筠連縣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王某起訴被執行人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自訴案件。經調查,李某屬於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依法決定拘留李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法律後果。在法律強有力的震懾下,李某立即向王某支付部分案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王某主動申請撤回自訴,筠連縣法院依法裁定準予撤訴。

「面對網絡侵權和謠言暴力時,許多人往往默默忍受,不知如何維權。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訴,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當舉措,同時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法治宣傳作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說。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用刑法打擊『老賴』的方式和途徑。」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段雲松介紹說,就辦案情況來看,基層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有四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輕微的故意傷害類案件,公安機關不作為犯罪處理;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因事實不清等原因不予受理的;侵佔類案件,比如個體經營的超市收銀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所收錢款;侮辱、誹謗類案件。

受理勝訴難點頗多

「本院審查認為,自訴人榮某對被告人周某提起的刑事自訴缺乏罪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自訴人榮某對被告人周某的起訴」「自訴人孫某所自訴的案由,不屬於刑事自訴案件適用範圍,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對孫某起訴不予受理」……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現,類似的表述比比皆是。

據了解,雖然刑事自訴對公民維護自身權利能夠起到良好作用,但此類案件亦存在較多被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情況,有的即使進入審判程序後也很難作出有效判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範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謝澍分析說,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難、勝訴難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罪證、已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或下落不明等原因均可能導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而其中,自訴人收集和保全證據困難,是最為主要的原因。

段雲松也認同這一觀點。他說,雖然法律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但實踐中,出於案多人少以及缺乏專門技術人才等原因,許多自訴案件證據的收集主要依靠當事人。雖然法律規定部分案件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但協助的內容或者程序暫時沒有具體規定予以明確。而當事人自發收集證據又相對困難,尤其在網絡犯罪中體現得更為明顯,比如網上很多造謠帖子,由於網絡的匿名性,很難知道發帖人是誰,也很難確定點擊數和轉發量等犯罪情節。關鍵證據的缺失導致許多自訴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段雲松補充說,由於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特殊性,自訴案件被告人必須到庭案件才能審理,對於下落不明的被告人,難以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像民事訴訟那樣,可以採用通知送達、缺席判決等方式。由此,即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往往也無法作出有效判決。

完善立法加強救濟

不足1%。來自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該院今年以來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相對於刑事類案件總體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

「刑事自訴案件範圍過寬,與公民個人證明能力的有限性不相適應。同時,法律對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審查標準的規定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房山法院刑事審判庭工作人員楊振鋒認為,這些都是造成刑事自訴案件較少的原因。

段雲松建議,應儘快就自訴案件中法院以及偵查機關的協助機制出臺具體操作細則。同時,立法層面應將當事人發起自訴程序的權利前置到偵查階段,由當事人決定案件是否啟動偵查程序。因為現在的自訴案件,更多的不是當事人不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是想追究刑事責任但苦於難以有效收集證據。除此之外,應該明確,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及時收集並通過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及時提供被告人身份信息,這樣刑事自訴成功率會大大提升。

「為了切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加強對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只要被害人因經濟原因無力聘請律師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其要求指定律師提供幫助。」楊振峰認為,由於被害人承擔了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又相當高,因此僅憑自訴人的自身力量難以完成。在此情況下,法律援助及時與否、質量高低,就成為自訴權能否順暢運轉的重要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前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僅限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的行為,接下來可以考慮延伸到其他親告罪或不涉及信息網絡的犯罪行為中。」謝澍建議,適度擴大公安機關協助範圍的同時,可以適度降低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門檻。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只要當事人確實能說明理由並提供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儘可能調取,因此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細化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基本條件。

「通常來說,無法通過刑事自訴維權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比如對民事侵權等爭議提起民事訴訟,或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等。」謝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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