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谿縣,一男子酒後駕車將74歲老太太拖掛碾壓致死。事情起因是男子夏某某酒後駕駛轎車,在金谿縣東門樓與74歲老太太邱某發生刮蹭,邱某躺在轎車前方不讓走,隨後被人拖開,夏某某趁機駕車離開,在紅綠燈路口被邱某追上,邱某再次躺在轎車前方,遭到夏某某駕車拖掛碾壓,在送醫途中死亡。2021年1月從法院獲悉,二審進行改判。
夏某某,男,漢族,1984年出生於湖北省武穴市,曾兩次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原審判決認定,案發當日下午4點20分左右,夏某某飲酒後駕駛牌照為浙C的別克轎車,在金谿縣東門樓與74歲老太太邱某發生刮蹭,邱某躺在轎車前方抓著前保險槓不讓走,隨後邱某被夏某某的同伴吳某及圍觀人員拖開,夏某某趁機強行駕車離開。
邱某見狀掙脫眾人繼續追趕,夏某某駕車在新華都路口紅綠燈越線停車等候時,被邱某追上,邱某躺在車前方,夏某某倒車三次後駕車前行,邱某被碾壓,周邊群眾叫喊「車下有人」,夏某某仍駕駛拖掛著邱某的轎車沿著206國道往南城方向行駛,行駛一段距離後,在名仕家園路口猛打方向,拖掛在車底的邱某被甩出,夏某某之後駕車繼續沿著206國道逃竄,行駛至南城縣時陷入旁邊田內,隨後被公安機關抓獲,邱某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
原審法院認為,夏某某醉酒駕車與邱某發生刮蹭,邱某追到夏某某車子前方,夏某某明知繼續駕車行駛可能會導致邱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而繼續駕車行駛,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並致邱某死亡,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危險駕駛罪,應數罪併罰。
一審判決,夏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並賠償死者家屬38065.5元。
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自願認罪認罰,夏某某的親屬與死者親屬自願達成了賠償協議,且得到了死者親屬的諒解,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夏某某在醉酒駕車與邱某發生糾紛後,明知繼續駕車行駛可能會導致他人死亡,仍繼續高速駕車逃離致邱某被拖行並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危險駕駛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夏某某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夏某某在二審期間能夠認罪認罰,且與邱某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取得邱某家屬諒解,從輕處罰。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夏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夏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