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6 16:0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有一些掛在嘴邊的原則,我們以為自己深信不疑。但是,只有選擇迎面而來時,我們才有機會檢驗信念的嚴肅性——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被告人張磊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李寧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被告人張磊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貪汙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當被告人身份、裁判結果和輿論關注在這樣一起案件中緊密咬合,就註定了它的標杆性意義。
李寧案的第一重意義,是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此前的審理階段,李寧案就受到了輿論、尤其是學術圈的廣泛關注。原因顯而易見: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光環加身的「明星科學家」。作為著名生物動物學家,李寧曾是中國最年輕的「兩院」院士。據媒體報導,在此前的庭審中,他也曾以自己的貢獻自辯:六次獲得過國家科技大獎,為國家創造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效益至少也超過數百億元。
但是,在法庭這個場合強調功勞,有些「跑題」。決定案件結果的,是事實,是證據,而不是比較投入產出的功利算計。沒人能夠抹煞李寧曾經做出的突出貢獻,但是成績不能成為對無罪的擔保,更不會構成對罪行的衝抵。在以往審判的貪腐案中,輿論見證了權力不能干預司法,那麼李寧案則證明了平等原則的另一個側面:沒有法外開恩,功過不能相抵。
李寧案的第二重意義,是展示了在一起熱點案件中應怎樣嚴格司法。李寧的身份不會左右法律的目光,但他理應得到與普通人相同的慎重審理。在案件宣判後,李寧案審判長接受了記者採訪,回應了包括李寧的犯罪是否與當時的國家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有關、其行為是否是出於科研需要等輿論關心、也構成辯方主要觀點的問題。
綜合法院裁判與審判長回應不難發現,本案結果經歷了證據與被告人主張的反覆打磨。儘管李寧拒不認罪,但法院結合同案被告人張磊的供述、李寧公司兩名報帳員的證人證言、套取經費書證等證據,依法認定李寧存在貪汙科研經費的事實。另一方面,雖然李寧並未認罪悔罪,法院也結合贓款已部分追繳的情節,依法決定酌情從輕處罰。我們相信,即便李寧不能接受有罪的判決結果,但他也無法否認裁判中充盈的審慎正義。
李寧案的第三重意義,體現在推動規範科研經費合理使用、依法保護創新上。創新是發展的第一動力,人才是創新的第一資源。中辦、國辦於2015年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要強化研發人員創新勞動同其利益收入對接。但是,國家科研經費不是課題負責人的自留地,不能任由財務造假、套取資金、審查放水「割韭菜」。鼓勵創新,不該成為腐敗黑洞的擋箭牌。
我們經歷過經費管理相對缺位的時期,但「沒人管」絕不等同於「隨便貪」。從證據來看,李寧套取的經費並未用於科研用途,絕大部分都用於人投資公司或增資入股。而更令人氣憤的是,他套取的經費中有高達2092萬餘元原屬於他人名下,佔套取總額的82%。顯然,李寧的行為並非保障科研項目的「無奈之舉」,而是雁過拔毛的貪汙斂財。儘管隨著我國科研經費管理逐步規範,曾經的財務漏洞被一一填補,但李寧案仍為科研工作者提了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專款專用的科研經費,不是任意取用的茶點餅乾。
案情之外,最讓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審判長接受採訪時的一句話:對李寧因犯罪行為而被判處刑罰,我們也深感惋惜。我們應當感謝所有探索者的付出,但也希望大家都能堅持一個千錘百鍊的道理:永遠保持挑戰科學疆界的勇氣,但請將對法律邊界的敬畏深藏於心。
原標題:《案例判析|天才也要敬畏法律——「最年輕院士」因科研腐敗千萬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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