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網
據香港證監會網站2月11日披露,本地券商邦盟匯駿因違反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70萬港元。同時,暫時吊銷邦盟匯駿負責人員鄧穎芝(女)的牌照,為期五個半月,由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據邦盟匯駿官網介紹,邦盟匯駿是一家多元化金融服務公司,為國內客戶提供企業上市融資、財富管理、海外移民等金融服務。
數名客戶涉嫌通過邦盟匯駿洗錢
轉移數十億資產
香港證監會強調,邦盟匯駿的數名客戶曾在2016年認購兩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配售股份,這兩家公司分別為錦州銀行和雅迪控股,這數名客戶在場外交易中以買賣票據的方式,按446.25萬港元至8.56億港元的大額代價,將大部分或所有配售股份轉讓給第三方。這些交易異乎尋常,但邦盟匯駿並沒有作出適當查詢,了解客戶為何將股份售予第三方,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確定有關客戶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
具體來看,邦盟匯駿大約在2016年12月獲委聘為錦州銀行股份配售的分配售代理,並按約6.99億港元的代價向客戶A配售了9323.2萬股錦州銀行股份。
緊接著,在獲配錦州銀行股份後的不足三個月內,客戶A按大約8.56億元的代價,以買賣票據的方式將所有錦州銀行股份轉讓給客戶B,客戶A及客戶B均為英屬處女島成立的公司。
香港證監會認為客戶A與客戶B之間的股份轉讓有異乎尋常之處,主要在於:
1、 客戶A在邦盟匯駿開立帳戶不久後(13日)便更改其唯一股東及實際擁有人。
按照香港證監會的理解,即A客戶在邦盟匯駿開戶,那麼A就是該帳戶的實際持有人,但A客戶卻把帳戶的所有權都轉給了B,等於這個帳戶的實際利益所得者都為B,這並不符合常理。
2、 8.56億港元的轉讓價與客戶A及客戶B的財務狀況不相符,客戶A及客戶B的開立帳戶表格顯示,他們在開立帳戶時的資產淨值均低於100萬港元
3、 客戶A與客戶B開立帳戶的情況有不少相似之處。首先,客戶A及客戶B均在同日於英屬處女群島成立;其次,他們均在同日與澳門開立銀行帳戶;第三他們均在同日於邦盟匯駿開立證券帳戶;第四,他們的開立帳戶表格均在同日籤署,這兩個帳戶的開立帳戶表格的籤訂及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均在同日由同一地註冊會計師所見證及驗證。第五,除了上述交易外,客戶A及客戶B沒有在它們的邦盟匯駿帳戶內進行任何其他交易。
除A、B客戶利用在邦盟匯駿開戶的方式,通過錦州銀行股份配售進行資產轉移高達8.56億港元以外,還有一名北京家庭主婦客戶C通過認購雅迪控股股份進行資產轉移達1.9億港元。
2016年5月,客戶C(一名在北京居住的女士)在邦盟匯駿開立帳戶,並提交有關認購雅迪控股股份的申請。5月19日,該名女士以1.89億港元的總價獲配發1.098億股雅迪控股。
在2016年5月至12月期間,該名女士將所有雅迪股份沽售,當中99%(即1.09億股股份)以買賣票據的方式售予19名第三方,總代價為1.9億港元。
香港證監會認為這筆交易存在可疑之處在於:
1、 該名女士為家庭主婦,過往並無投資股票及其他投資產品的經驗,而根據開立帳戶表格顯示,其風險承擔程度屬於「低」。也就是說,KYC(了解客戶)時所申報的資料跟她後面的操作完全不符。
2、 客戶C以買賣票據的方式進行交易,顯示有關交易是預先安排的場外交易,而這些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且與客戶C先前進行的交易模式不相符。
3、 除了上述雅迪股份的交易外,客戶C沒有在其邦盟匯駿的帳戶內進行任何其他證券交易。也即是說,該名客戶開戶的目的只是為了交易雅迪股份,且交易金額與其開戶資格不符。
4、 邦盟匯駿不知道客戶C與該19名第三方之間的關係,亦沒有就該筆交易的背景及目的進行解釋。
同樣還有另外一名客戶D在2016年9月於邦盟匯駿開立證券帳戶,在開立帳戶的8日後,按1484萬港元的代價,以買賣票據的方式向客戶E(另一名邦盟匯駿的客戶)買入927.5萬股雅迪股份。
2017年3月,客戶D按1500萬港元的代價,以買賣票據的方式將927.5萬股雅迪股份全數賣給一名第三方。香港證監會認為客戶D帳戶內的交易存在異乎尋常的可疑之處,原因是:
1、 客戶D沒有通過邦盟匯駿的帳戶進行任何場內交易,該帳戶僅為進行兩宗場外交易而開立帳戶。即以買賣票據的方式向客戶E買入雅迪股份,然後再將有關股份賣給第三方。更為蹊蹺的在於,客戶D在轉讓所有雅迪股份後就取消了邦盟匯駿的帳戶。
2、 以買賣票據的方式進行交易,顯示有關交易是預先安排的場外交易,而這些交易超出一般要求的正常服務範圍。
3、 客戶D與客戶E以及第三方之間的關係,及以買賣票據的方式進行兩宗交易的理由是什麼。
港證監吊銷邦盟匯駿負責人牌照
罰款370萬港元
香港證監會認為,邦盟匯駿沒有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以了解客戶A及客戶B的背景及資金來源。兩名客戶均在其開立帳戶表格上表明其業務性質為「投資」,但沒有就其業務提供更多詳情。
其次,客戶A的實際擁有權出現重大變動,但邦盟匯駿沒有進行任何查詢,沒有審查變動的理由,也沒有確定變動後的新實際擁有人的背景。
第三,在錦州銀行的配售股份操作中,這筆交易規模與客戶的開立帳戶表格上所述的財務資料不相符。但邦盟匯駿也沒有進行額外的客戶盡職審查程序,進一步調查客戶背景資料。
第四,邦盟匯駿在用作識別政治人物和根據恐怖分子及制裁指定名單進行篩查的程序不足,嚴重缺乏成效。邦盟匯駿沒有就如何斷定某人是否屬政治人物提供任何書面指引,對自行判斷客戶是否為政治人物或高度風險人士存在缺失。
此外,香港證監會認為邦盟匯駿的負責人員鄧穎芝作為公司的管理層兼洗錢報告主任,負責識別及報告可疑交易,以及設立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內部政策和程序,但鄧並沒有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的職責,導致上述可疑交易涉嫌洗錢。
因此,香港證監會對邦盟匯駿進行譴責及罰款370萬港元,對鄧穎芝吊銷牌照為期5個月,由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據時報君查詢,鄧自2016年2月17日起擔任邦盟匯駿的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代表邦盟匯駿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關於打擊洗錢和反洗錢,香港證監會一直保持高壓態勢。2018年3月起,香港金管局連續修訂和發布了多份關於反恐、反洗錢的官方行動文件。去年2月份,國信證券(香港)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的監管規定而遭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1520萬港元。而在此之前,香港金管局曾對摩根大通香港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表示譴責並處以1250萬港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