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

2020-12-2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湖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

時間:2020-12-23 來源:

 

當事人:中國藍田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藍田),1989年3月6日成立,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裡11號。

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龍實業),2003年5月8日成立,地址為雲南省德宏州瑞麗市姐告月亮島。

湯喆,男,1977年8月出生,住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時任中國藍田常務副總經理。

趙寧,男,1981年1月出生,住址為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時任興龍實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藍田、興龍實業及趙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興龍實業、湯喆、趙寧均提出了申述、申辯意見,其中湯喆還要求聽證。2020年11月19日,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湯喆代理人的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中國藍田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藍田、興龍實業及趙寧的信息披露違法事實如下

一、中國藍田為「農業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1月31日,中國藍田同趙寧、王某琰夫婦籤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趙寧、王某琰將其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金鈺)控股股東興龍實業100%股權(其中趙寧持有98%,王某琰持有2%)轉讓給中國藍田。

協議籤訂後,中國藍田向興龍實業提供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公司章程、《中國藍田總公司會議紀要》([2019]003號)等資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國藍田總公司會議紀要》中寫明中國藍田「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人為農業部」。隨後,興龍實業董事長趙寧向東方金鈺董秘辦提供了上述資料進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東方金鈺發布了《關於收到控股股東通知股權結構擬變化及實際控制人擬發生變更暨復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稱中國藍田為「農業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經查明,中國藍田已於1999年與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脫鉤,並無股權投資關係。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7年發布,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國藍田作為收購人,負有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的義務,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述收購事項中,中國藍田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其早已與農業農村部無股權投資關係的行為,所披露信息存在虛假記載,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中國藍田時任常務副總經理湯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導本次收購事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證監會令第108號)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趙寧作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興龍實業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負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有關擬發生的股權轉讓、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信息的義務。上述收購事項中,趙寧、興龍實業未勤勉盡責地核實並真實、準確披露相關信息,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和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中國藍田未按規定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上述《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趙寧、王某琰將其合計持有的興龍實業100%股權轉讓給中國藍田。興龍實業作為東方金鈺控股股東,持有東方金鈺31.42%股份。轉讓完成後,中國藍田將間接持有東方金鈺31.42%股份,符合2005年《證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應當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或者向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的情形。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收購人應當自達成協議或做出類似安排後的三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三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要約收購豁免並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藍田在上述收購事項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該股權轉讓協議被終止,始終未依法及時披露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也未向證監會提出要約收購豁免申請。

中國藍田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構成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中國藍田時任常務副總經理湯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導本次收購事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公告,工商資料,股權轉讓協議,中國藍田總公司營業執照、會議紀要、公司章程、備忘錄,以及相關函件、相關人員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當事人興龍實業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其一,興龍實業系由趙寧控制的企業,上述股權轉讓事項系由趙寧籌劃實施,興龍實業按照股東的指示籤訂股權轉讓協議,不存在違法故意。其二,在交易所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向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發出問詢函後,興龍實業積極配合採取補救措施,敦促中國藍田提供相關資料,因中國藍田不配合導致未能落實監管要求。在確認無法按期核實相關情況後及時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協商終止了股權轉讓事項,消除了不良影響。興龍實業請求減輕處罰。

當事人趙寧在陳述申辯意見中提出,其一,股權轉讓協議已明確約定中國藍田作為收購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其本人在協議籤訂後已經及時通知上市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不存在違法故意。其二,在交易所就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向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發出問詢函後,及時組織核查並多次與中國藍田溝通交涉,但因中國藍田不配合導致無法落實監管要求。對此,經與上市公司協商,先後兩次披露了延期答覆問詢函的公告,並在確認無法按期核實相關情況後及時終止了股權轉讓事項,消除了不良不影響。趙寧請求減輕處罰。

當事人湯喆在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會中提出,其一,中國藍田事實上並未完成與農業部脫鉤程序,在法律上仍隸屬於農業部,故不存在信息披露虛假記載。其二,《股權轉讓協議》僅為各方初步共識,並未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就要約收購報告書作出提示性公告或向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並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前提條件。其三,湯喆僅在中國藍田任黨委書記、副總經理,並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綜上,湯喆請求撤銷上述兩項行政處罰。

經覆核,我局認為:

其一,對於興龍實業。第一,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事項中,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均負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義務。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無法代替或減免控股股東的法定義務。第二,興龍實業作為獨立法人主體,且在股權轉讓協議中蓋章,理當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責任。第三,中國藍田拒絕配合併非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對於其公告終止股權轉讓事項等情節,我局已經在量罰中綜合考量。

其二,對於趙寧。第一,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趙寧作為實際控制人,負有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有關股權轉讓、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信息的義務。趙寧雖及時對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予以了公告,但並未依法審慎履行對收購人調查核實,以及真實、無誤地披露相關信息之義務。第二,中國藍田拒絕配合併非法定減輕責任的事由;對於其公告延期答覆、公告終止股權轉讓事項等情節,我局已經在量罰中綜合考量。

其三,對於湯喆。第一,經查明,中國藍田已於1999年底與農業部完成脫鉤。中國藍田未主動、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並不能否認其與農業部脫鉤的事實。中國藍田作為收購人,負有法定信息披露義務,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有關其企業性質、股東的完整、準確信息,致使東方金鈺提示性公告中受讓方基本情況披露錯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生效,中國藍田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要約收購義務。第三,中國藍田任職文件顯示,湯喆為中國藍田常務副總經理,並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在案證據顯示,湯喆全程參與本次收購事項,並在前期走訪、召開會議、協議籤訂等重要事項中起組織和主導作用,應當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綜上所述,對興龍實業、趙寧、湯喆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經過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中國藍田總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湯喆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二、對中國藍田總公司未依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湯喆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的罰款。

合計對中國藍田總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湯喆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三、對趙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四、對雲南興龍實業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湖北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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