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志明不應該被判死刑

2021-02-18 王蓉思想苑

(接上文內容放一篇舊文進入公眾號。迄今「呼格」案的平反及對馮志明的判決早已水落石出,只是本場悲劇的製造者趙志紅於去年冬天才被執行死刑,讓我覺得所謂的文明那優柔寡斷的一面被濃墨重彩地放大了,以至讓這個十惡不赦之人存續如此長的時段,徒費國家的糜糧與管理成本。)發生在內蒙古的「呼格」案由於真兇的出現最終費盡周折被定性為冤案,呼格父母也拿到了浸染著血和淚的國家賠償,這一事件似乎也該告一段落了。但冤案的頭號製造者馮志明由此進入公眾視野,並且因其手段殘忍而引發民眾極大的關注和憤慨,於是民間紛紛呼籲將馮志明判處死刑。而我則認為:如果將馮志明判處死刑,就等同於民俗中的殺人償命,反而把事情簡單化了。

回顧上世紀八、九十年代,隨著農村包產到戶和城市個體經濟的發展,人們即使外出也可以打一份工,只要兜裡有點零錢就能買到吃食,不再被那份口糧固定在一個地方,於是人口的流動性大大增強,刑事案件也隨之上升,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由是公安部制定「凡是命案兩個月內必破」的高壓政策。古代戰場上有「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之說,而今「重壓之下也必有莽夫」,馮志明當屬此列。且不獨馮志明如此,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至本世紀初,全國公安系統共製造冤案十一萬起之多,可見這是一場社會災難,並非冤冤相報的一命償一命。

  身為內蒙人的我們,自然對可憐的呼格的遭遇有一種切膚之痛,而放眼全國,呼格案還算有蛛絲馬跡可牽強附會。例如發生在福建的一起冤案更令人瞠目結舌:三個被當作嫌疑人的青年案發時根本不在家鄉,而是遠在深圳打工,他們的親戚站出來作證,在派出所被毒打一頓,最終將不在現場的三人判刑,待到前幾年平反時其中一人已病死在獄中。

當然我們不能說有更可惡的事實存在就可以減輕馮志明的罪責,而是要剖析這些現象產生的原因:破案不同於幹定量活,限定了時間就效率高,它本身是一種偵察與反偵察的博弈,尤其二十年前的公安設備和現在相比天差地別。而今手機通訊記錄、攝像頭、DNA等高科技為破案提供了精確的證據和高效運作的可能,尤其攝像頭對嫌疑人的跟蹤在案件破獲中功不可沒。而當年的程序依然是沿襲傳統的粗放形式,因此設定一個比較短的時間區段是不科學的,這也是啟動國家賠償的主因,即冤案主要緣於國家的政策失誤。

許多人第一次聽說國家賠償,驚訝地發問:「國家還有錯」?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整體對歷史缺乏反思的機制和勇氣。新中國成立以來,有許多制度上的錯誤,然而迄今為止鮮有官方媒體出面公開反思,比如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也只是抓了「四人幫」作為替罪羊了事。現在只有將門之後陳小魯站出來憑藉鳳凰媒體公開進行反思與道歉,藉此才能夠看到一些昔日被扭曲了的現狀。

事實上「文革」的錯誤對當時的成年人來說應該都有責任:人們由於缺乏判斷而盲從、默認。為何如此?兩千年的封建社會使得百姓習慣於單方面服從皇帝的命令,即使到了近、現代社會,現實表明政治往往容易讓人的命運跌宕起伏,出於明哲保身的考慮,許多人選擇遠離政治這一是非之地。在我們這個泱泱大國,人民大會堂開一次會,就可以改變一部分人的生存境遇,再沒有比政治對人生影響重大的了,而百姓卻是對探討政治的話題諱莫如深,唯恐避之不及,由是對於與上層相關聯的言論缺乏質疑的勇氣。馮志明之類亦不例外,尤其寄希望於仕途之人更是唯命是從。

如何避免這種情況?似乎只有對歷史進行深刻再認識,以提高執法者與普通民眾的覺悟,從政策制定者到群眾都擁有一種反思精神,才是社會進步的基礎。而不僅僅是糾纏於馮志明的惡劣行徑,當警察也不容易,日常生活中我們對那些作奸犯科之人總是避而遠之,可警察卻是必須面對他們,並且儘可能展示出威懾力量以鎮邪氣,才能保一方平安。如此進行一番換位思考,就對他們所表現的強悍一面多一份理解。

民間輿論認為該判死刑源於兩種傳統觀念:一是「有冤必報」,也是早年間江湖英雄大顯身手的藉口;二是「痛打落水狗」的心理,既洩憤又安全,但今天的社會需要以法制的形式理智面對。從受害者一方來說,國家賠償對於撫平創傷,消除報復社會的戾氣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就馮志明在呼格案中扮演的角色來看,應該受到懲罰,何況他已經從掌握生殺大權的朝廷命官淪為階下囚,至於連帶牽出的私藏槍枝和受賄罪,也沒有脫出中國歷史「勝者王侯敗者賊」的宿命。

呼格冤案應該從制度層面給予反省,從過去的錯誤中最大限度地吸取教訓,使得整個社會對制度的拷問與改進形成常態。只有逐步杜絕制度之惡,避免悲劇以其它方式重演,才是百姓最大的福祉!

因此,馮志明不應該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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