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無益君 來源:女史。本文原載《人民法院報》2018年12月21日第05版
小說《西遊記》第68回「朱紫國唐僧論前世 孫行者施為三折肱」中,唐僧師徒四人途經朱紫國,適逢國王張榜求醫,孫悟空毛遂自薦,揭皇榜欲為國王治病,卻引來唐僧的埋怨。
悟空回道:「就是醫死了他,也只得問個庸醫殺人的罪名,也不該死。」
這一句活靈活現地刻畫出行者不拘細謹、大大咧咧的混不吝形象,同時似乎也能夠說明這潑猴並非莽撞無腦之人,饒是他藝高人膽大,也要搬出律條為自己的行為辯解。
按照他的說法,庸醫殺人,罪不至死。
那麼,孫悟空的這一說法是確有其據,還是信口開河?
我們知道,唐僧取經的故事背景是唐代,那麼,就讓我們回到唐代,看看當時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唐律》中至少有兩處條款與庸醫行醫和醫療事故有關。《唐律•詐偽》有「醫違方詐療病」條:
「諸醫違方詐療病,而取財物者,以盜論。」
「違方」指違背本方。此條主要是對借醫行騙行為的處罰性規定。《唐律•雜律》還有「醫合藥不如方」條:
「諸醫為人合藥及題疏、針刺,誤不如本方,殺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雖不傷人,杖六十。」
所謂「不如本方」是指醫師為人合和湯藥(包括題疏藥名或針刺),不符合古今藥方和本草。「不如本方」的原因則不外乎兩種:過失和故意。
結合這兩條款,我們可以概括出唐代法律對庸醫行醫的基本立場和處置措施:
醫生如果是亂開藥方,借治病騙取錢財,以盜罪論處(違法所得巨大的,頂格的刑罰是加役流)。
醫生如果是學藝不精或疏忽大意,為人合藥出現失誤,導致患者死亡,要處以徒二年半的刑罰。
如果合藥不如方是出於故意,那麼性質就不同了,以故意殺傷人的罪名論處(嚴重的要被判死刑)。
即便是沒有傷人,也要處以杖六十。
可見,排除故意開錯藥方的極端個案,在一般情況下,醫生診療失誤致病人死亡,並不需要「償命」,即便有騙錢的動機也罪不至死。
就此而言,孫悟空的說法並非胡扯,而是有實證法的依據的。
當然,眾所周知,《西遊記》是明代的作品,小說中的諸般情節安排與其說是反映了唐代的史實,不如說是明代社會制度和世俗生活的折射,所以,考察明代的相關法律制度可能才是研究「文學中的法律」的正確姿勢。
在制裁庸醫這個問題上,明代的律法繼承了唐代律法的精神並有所發展。具體來看,《明律•刑律二》中有「庸醫殺傷人」條之設置,其條如下:
「凡庸醫為人用藥、針、刺,誤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責令別醫,辨驗藥餌穴道,如無故害之情者,以過失殺人論,不許行醫。若故違本方,詐療疾病,而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藥殺人者,斬。」
細細體會,《明律》的這一條規定實際上是將《唐律》中「醫違方詐療病」條和「醫合藥不如方」條合二為一,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醫生療病失誤,如果不是出於故意,那麼,只有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情況下,方才承擔責任,而且,也僅是按照過失殺人的情況。
「依律收贖,給付其家。」這樣規定一方面體現了對業務生疏、粗枝大葉之醫者的懲戒,另一方面也是對苦主之家的經濟撫慰。
由此可知,庸醫害人無論在唐代還是明代的確都夠不上死罪,這也是孫悟空有恃無恐的重要原因。從中,我們分明可以感受到中國古代法律對庸醫和醫療事故的寬容態度,但在深層次意義上折射出中國古人在這個問題上的基本認知。
顧炎武說:「古之上醫不能無失。」(《日知錄》卷5)曾國藩也說過:「藥能活人,亦能害人。良醫活人者十之七,害人者十之三;庸醫則害人者十之七,活人者十之三。」(《曾國藩家書》鹹豐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諭紀澤》)
換言之,醫生不是神仙,做不到萬無一失,特別是考慮到古代醫學的落後和醫者醫術的局限,就必須要理解和接受醫療事故的「必然性」。
因此,社會輿論也好,政法制度也好,對於醫者不能過於苛責,這樣才能為醫者提供一個相對有利的執業環境,進而保障全體社會公眾的健康利益。
不過話又說回來,「庸醫殺人,罪不至死」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如果醫治對象為天潢貴胄,律法上的規定則遠為苛刻。一方面,無論是《唐律》還是《明律》,均把「合和御藥有誤」列入「大不敬」,屬於「十惡」重罪之一,體現出帝制時代律法制度的核心關切。另一方面,《唐律》和《明律》在刑責上的規定出入很大,《唐律•職制》規定:
「
諸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者,醫絞。
」
《明律》對此的規定則是「醫人杖一百」。量刑如此懸殊,一個合理的解釋應該是,唐代以降的統治者在長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逐漸認識到《唐律》中此項規定過於苛酷,以致於抑制了醫者為皇家服務的積極性,是以有意識地做出制度上的調整。
當然,更值得注意的事實是,無論在《唐律》還是《明律》中,「合和御藥有誤」均屬於行為犯,即不要求傷亡結果的發生。進而言之,如果造成了帝王或特殊醫治對象的傷亡後果,則醫者恐怕只有引頸待戮的份兒了。至少,在唐代,依據「舉輕明重」原則,等待醫者的刑罰不會輕於絞刑。
有意思的是,針對這種情況,《唐律》和《明律》中均找不到相應的法律規定,這一立法「空白」頗耐人尋味。
那麼,現實生活中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置?明代中期的兩個案例可以為我們提供這個問題的答案。
弘治十八年(公元1505年)四月,明孝宗在禱雨齋戒時偶感風寒,主管太醫院的太監張瑜和太醫院院判劉文泰沒有遵循既定的診治程序,並且存在嚴重的用藥不當。孝宗崩後,御史言官交章彈劾用藥失誤的醫官,「以為庸醫殺人、律科過失特為常人設耳,若上誤人主,失宗廟生靈之望,是為天下大害,罪在不赦。」(《明史文苑傳箋證》卷2)
臣僚們的邏輯是,庸醫殺人罪不至死,那是針對凡人,若受害的是聖天子,豈能與凡人同等對待?
參與會審的大理卿楊守隨甚至對參與會審的諸臣說:「君父之事,誤與故同,例以《春秋》許世子之律,不宜輕宥。」(《池北偶談》卷9)
很顯然,這是漢魏以來《春秋》決獄的遺風,可是卻有「違法」的嫌疑。《明律》中並沒有明確區分「合和御藥不如本方」的故意和過失,可是《唐律》中是有的。
《唐律》在「大不敬」條下有疏議,指出包括「合和御藥有誤」在內的幾類行為「皆為因誤得罪……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
這樣說來,如果一定要將醫官的失誤與故意等同視之,未免有失公允,也不合於律典的精神。
退一步來講,即便如此處置,恐怕仍然不能平息臣子們天崩地徹般的悲慟心情。
明世宗朱厚熜為求長生,長期服用方士王金等人煉就的「仙丹」,導致慢性中毒。世宗駕崩後,新皇帝將王金等人統統下獄。
法司承辦官員初擬以庸醫故用藥殺人罪定斬,刑部尚書黃光昇則別有主張:「此方士,非醫也。古者方士誣稱採藥求仙,欺罔無實,尚皆伏誅。金等妄進藥物,致損聖躬,豈採藥求仙誣罔者比?」(《國榷》卷65)
「弒君無律,殺父有條,宜比子弒父律,坐以極刑。」最後,皇帝下旨:「監候處決。」(《明通鑑》卷63)
本案的處理具有一定的樣本意義,司法官員是在承認「法無正條」的情況通過比附的方法來實現對被告的重判,其致思路徑倒是的確符合中華古典司法的正軌。
以上兩案,被施以重刑的被告未免心有不甘,可是歷史上還有比他們更慘的。
唐鹹通十年(公元869年),唐懿宗長女同昌公主薨,懿宗痛悼不已,怒火無處發洩,遂殺醫官韓宗紹、康仲殷等二十餘人,收其親族三百餘人系獄。
依據史書記載,這樁醫案很可能是一樁冤案,然而在帝制時代,伴君如伴虎,既然選擇了當御醫,就要做好最壞的心理準備。
當然,實踐中也並非沒有輕判的例子。
南宋淳熙十四年(公元1187年),太上皇趙構在吃了一碗餛飩之後覺得胸悶咳嗽,太醫王涇以蠲毒丸進,「既投而不支,遂以大漸。」(《桯史》卷9)宋孝宗震怒之下,便要處死王涇,後在太后吳氏苦諫之下,王涇得以免去死刑,減為黥流,杖脊朝天門。
元世祖時,伯撒王妃得了眼病,醫者為王妃施以針灸,結果竟導致了王妃的失明。世祖大怒,揚言要殺掉醫者,御醫許國禎進言道:「罪固當死,然原其情乃恐怖失次所致。即誅之,後誰敢復進?」世祖方才作罷。(《元史》卷168)
總而言之,「合和御藥有誤」因為觸及到最高統治者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實際的損害後果,如何處罰將直接取決於帝王的意志,而由於人主意志的無常,御醫所要面對的法律風險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
回到孫悟空朱紫國治病這一案,患者乃一國之君,雖不比大唐天子,也是千金之軀,怎容江湖庸醫亂施岐黃?設若因此而不治,以朱紫國之律法,恐怕唐僧師徒也是難逃嚴刑。
如此講來,悟空的卸責之辭又不盡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