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地註冊婚姻
本地註冊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結婚儀式則必須在香港的婚姻註冊處或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此外,《婚姻條例》第21(3A)條訂明,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可於香港任何地方舉行,但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的禮拜場所除外。
自1971年年10月7日起,香港居民只可按照《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結為合法夫婦。
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準禁治產。2.海外註冊婚姻
在海外登記的婚姻,只要按照國家有效的法律辦理,一般都可以在香港被承認為有效婚姻,這與在香港登記沒有什麼不同。如果婚禮在海外舉行,登記在當地進行,婚姻將不受香港法律的管轄。不過,如果雙方決定在香港離婚,仍可根據香港有關離婚法在香港辦理手續。
3.中國舊式婚姻與新式婚姻
除前述本地及海外登記婚姻外,香港法律亦承認兩類在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即中國舊式婚姻與新式婚姻。
(1)中國舊式婚姻
婚禮只要按照當時社會接受的中國傳統習俗舉行,無論是在香港舉行,還是在任何一個家庭的原籍地(通常是中國大陸的故鄉)舉行,都是可以被承認的。
(2)新式婚姻
兩名年滿16歲的未婚男女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並由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任何一個擁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他們已透過該儀式結為夫婦。
1.香港的法定最低結婚年齡為16歲(按公曆計算)。
2.無論當事人居住在哪裡或屬於任何國籍,都可以在香港登記結婚。
3.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結婚需經以下程序:
(1)結婚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向登記處提交通知書時,同時需要提交一份MR21B,或婚姻登記所需的信息。這可以在預約期間完成並提交,但也可以選擇通過在線上預先提交。
(2)登記官須將通知書第I部展示在其辦事處,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的證明書或通知書的3個月屆滿為止。
(3)登記官須將通知書第I部展示在其辦事處,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的證明書或通知書的3個月屆滿為止。
(4)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籤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否則通知無效。如果想舉行婚禮,必須重新提交通知書。
(5)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雙方舉行的婚禮必須是公開的,意即任何沒有獲邀的人士均能觀看。如,如果儀式的場地沒有關閉,就被認為符合開放的原則。這種婚姻也叫認可婚姻。上述兩類婚姻(中國舊式婚姻和新式婚姻)雙方均可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即雙方即使結婚,仍可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登記。登記舊式婚姻或認可婚姻,便會成為合法婚姻,因而在香港具有法律約束力,得到法律承認,並可強制執行。
4.中國舊式婚姻與新式婚姻的登記手續
登記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有關婚姻的儀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舉行。兩名婚禮見證人還必須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出席了婚禮。有關文件必須向婚姻登記和記錄辦公室提交。
登記申請經婚姻登記處批准後,對舊式婚姻或承認的新婚進行登記。
雙方行禮後,如其中一方拒絕註冊,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宣布婚姻,然後單方面辦理登記手續。
1.香港永久居民與海外人士結婚(中國內地人士除外)
有意在香港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海外配偶(中國內地除外)必須為受養人申請入境籤證。申請人須證明其配偶為香港永久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限制的香港居民(即有權無條件入境或可無條件逗留的人士)彼為配偶的受養人。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獲得受養人入境籤證:
(1)提供合理證據,澄清申請人(「受養人」)與居住在香港的配偶(「擔保人」)之間的關係;
(2)申請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不會對香港的安全構成威脅,或沒有涉及罪案;
(3)擔保人可供養受養人在香港居住,並為其提供合適的居所。
2.香港永久居民與內地人士結婚
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網站載有在中國內地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資料。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國內地公民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辦理批准手續,香港居民的內地配偶也不例外。內地居民來港定居,必須向內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領「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證」)。內地公安機關將根據內地法律、政策和行政法規審批和籤發單程證。換言之,內地配偶如要來港與家人團聚,必須向內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單程證,並可申請從內地帶未滿18歲的子女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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