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在古裝劇裡看到衙門斷案:縣官一拍驚堂木大喊道:「來人啊,給我拖下去大打八十大板!」這樣以打板子為核心的刑罰指的是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在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
那麼更早的時候中國的法律是如何懲治罪犯的呢?以周代為例:史料為我們提供了不同的說法:《周禮·秋官·司刑》記載為「墨、劓、刖、宮、殺」;《尚書·呂刑》記載為「墨、劓、剕、宮、大闢」。多方資料均表明周代共適用的刑罰為五種:
墨刑又稱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額頭上刺字,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這種墨刑既是刻人肌膚的身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秦末的名將英布就受此刑(故而他也又被稱為黥布)。
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與人的尊嚴密切相關,因此劓刑較墨刑為重。
宮刑是破壞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殘酷刑罰。在中國古代社會被視為是最大的恥辱和不幸,我們熟知的史學家司馬遷就曾受此大辱,一般適用於較重的犯罪者。
殺與大闢,都是死刑的代稱。只是說法不同。
「刖」和「剕」指代的也應是同一種刑罰,而這到底是什麼樣的刑罰?學術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臏刑說。臏指割掉人的膝蓋骨。最為著名的例證就是我們熟悉的龐涓孫臏的故事了:二人本是同門師兄弟,龐涓先出師當上了魏國的將軍,孫臏出師後投靠龐涓。龐涓心胸狹隘,忌憚孫臏的才幹威脅自身地位,便設計構陷使孫臏受臏刑。孫臏受此冤屈改名為「臏」以明志復仇。後來孫臏成為齊國將軍,兩度率軍擊敗龐涓,最終擊殺龐涓大仇得報。這個《戰國策》記載的故事流傳極廣,一提到孫臏我們腦海中都會有一個乘坐輪椅指揮作戰的將軍形象,為臏刑說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二:止趾說。意為砍掉人的腳趾乃至腳掌。支持這種說法的證據源於《左傳》中晏子「履賤踴貴」的故事:一日齊王詢問晏子市場上物價的高低,晏子為勸諫齊王慎用刑罰回答道:由於我王經常動刑,國內斷腳的人越來越多——所以鞋子賣的便宜而假肢賣的貴。齊王聽完後深刻反省,減少了酷刑。履賤踴貴一詞也發展為成語以形容統治者的殘酷。然而這種 說法的不足之處在於——「鞋子」與「假肢」的對比,最可能指向的刑罰是砍斷腳掌,卻並不具有蓋然性,例如下面這種說法也可以提供解釋。
三:兀足說。《莊子》《說文》《廣雅》等等許多文獻都傳達相同的觀點認為刖刑指的是砍斷罪犯膝蓋以下的小腿。而這種說法也是目前學界最為主流的說法這不光是因為上述文獻的記述,更重要的是我們今天介紹的主角——它盤,這件文物上就有佐證刖刑的形象。
一九六三年,陝西扶風齊家村出土了六件銅器,其中,盤、匝、盉的風格一致。盤內有銘文「它」字,都是屬於西周晚期的器物。在此以前,齊家村還出土過兩鬲兩盂, 沿上也有銘文`「它」字,也是西周晚期的風格,無疑,都是「它」的器物。我們就把這個銅盤叫做「它盤」。
它盤在考古學上最為重要的價值就是就是在其底部有四個受過刖刑的罪犯形象,為證明刖刑是砍斷犯人膝蓋以下的小腿提供了有力的實物證據。
除此之外,全國各地還出土其他表現刖刑的文物予以佐證。
另外,這些珍貴的文物為我們揭曉的,不僅僅是「刖刑是什麼?」還包括受過刖刑的人之後怎麼辦?
第一種正如銅鼎和銅鬲為我們展示的,是成為守門(準確的是是看守貴族的莊園)的奴隸,也應和了《周禮•掌戮》中「刖者使守囿」的記載。
第二種就是它盤所展示的成為服侍貴族洗漱的奴隸:貴族在洗漱時,受過刖刑失去腿的奴隸由於低於常人恰可舉盤接水,另有一奴隸於上方倒水(我們剛剛看到的它盉就是倒水所用),貴族利用之間的流水洗漱。
關於這種安排,學界通行說法是作為附加刑施於罪人,但筆者認為在此之外還有「德主刑輔」觀念的影響。斷腿後的奴隸行動不便,在農業社會可以說失去了勞動價值,而看門與接水這樣工作雖然勞苦,但亦算是解決了生存之道,可以算是統治者在殘酷刑罰後流露的善意。事實上正是這種善意的種子逐漸生根發芽:到漢文帝時期改革了刖刑(初犯由改為罰金,再犯改為死刑),此後「墨、劓、刖、宮」這樣的肉刑都逐漸廢除,代之以更為人道的「笞、杖、徒、流」以至於對於後人,刖刑指代的刑罰到底是什麼成為了一個問題,這學術上的問題卻也正是人民的福祉。而死刑也在漫長的歷史中發展出一套完備而複雜的死刑覆核程序(包括貫穿全程的監督,皇帝的親筆批覆,統一的行刑時間)。從而形成中華法系「教化為主,刑罰為輔」的思想,這種思想也深刻地影響了周邊的國家和地區。唐太宗李世民說過「以史為鑑,可知興替」,通過刖刑的發展與改變,我們也可以感到司法制度對於社會的影響以及根植於社會土壤的本質。
1:刖刑的其他名稱:兀、足兀(足字旁加以兀字,古字今已不存)、跀、刖,剕,䠊,腓,止,趾,髕、臏。
2刖刑的適用存在刑等:從斷一足到斷雙足到斷手足。
3:封建制五刑(1)笞刑,即用法定規格的荊條責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等,用於懲罰輕微或過失的犯罪行為。
(2)杖刑,即用法定規格的「常行杖」擊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於笞刑。
(3)徒刑,即在一定時期內剝奪犯人的人身自由並強迫其戴著鉗或枷服勞役,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種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懲罰勞動。
(4)流刑,即將犯人遣送到指定的邊遠地區,強制其戴枷服勞役一年,且不準擅自遷回原籍的一種刑罰,自二千裡至三千裡分為三等,每等加五百裡,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較重的刑罰。婦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勞役三年。
(5)死刑,即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種,分為斬、絞兩等,絞因得以保全遺體而稍輕於斬。
這五刑直到隋唐時期才算為司法所廣泛運用,也被稱為「封建制五刑」。
胡留元、馮卓慧《西周刖刑》;
陳統、吳海航《青銅古物與西周刑罰 —— 從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種及其演變》 ;
徐昭峰、王春鳴 《刖刑相關問題探析》 。
內容:史佳宇
編輯:趙 晨
校對:王 嘉
審核:曹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