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因販賣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
「押赴刑場,執行死刑,出發!」
12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
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
對販賣毒品犯文某平執行死刑
文某平,45歲,四川省武勝縣人,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唐某俊(已判刑)攜帶大量毒品從成都市運送至南充市,與被告人文某平進行毒品交易。
當晚9時許,文某平攜帶毒品返回南充市順慶區其租住房電梯口時,被公安機關擋獲冰毒3900餘克,麻古180餘克,並在其出租屋中查獲一批毒品、現金、化學品等。
同時,公安機關在該租房內將被告人胡某武(已判刑)抓獲,查獲其隨身攜帶冰毒20餘克,麻古600餘顆。當晚在被告人唐某俊身上搜到現金16萬餘元,毒品0.2克。次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胡某武位於重慶的兩所出租屋內查獲毒品500餘克。
庭審現場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平、胡某武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唐某俊運輸並販賣毒品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文某平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繫纍犯,應從重處罰。其因販賣毒品被判過刑,又因販賣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應從重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文某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某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某武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案毒品、涉案毒資、製毒工具、涉案手機等物品予以沒收。
庭審現場
一審判決後,文某平、唐某俊提起上訴。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判處文某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