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在某家店鋪購買了一箱方便麵,到貨後我發現生產日期是2021年5月,我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客服回復這是方便麵的到期不能食用的日期,並且拒絕我的退款申請,還要求我提供相應的食品鑑定書。於是我發布了差評並添加了照片和視頻為證。現在商家威脅我說侵害了店鋪的名譽權要起訴我,我的行為真的侵權了嗎?
【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於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是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同時,侵犯名譽權也應當具備四個要件:消費者實施了誹謗、詆毀的行為;消費者主觀有過錯;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名譽被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另外,我國法律對於食品標識的要求是「清晰地標註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並沒有所謂的到期日期一說。因此,您的行為是在行使您作為一名消費者的權利,沒有侵權的可能。
【律師提示】
在消費者與淘寶商家發生糾紛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關於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若雙方是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以信息網絡方式交付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