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國內電影市場異常火爆,電影票房普遍高漲,國家電影局方面日前有個最新表態說,中國電影要努力爭取每年票房過億的影片超過100部。不過,這個蓬勃的市場在給很多人帶來希望的同時,也讓一些人看到了「可乘之機」。去年以來,一種名為「電影版票」的理財產品開始出現在網絡平臺上。
「電影版票」的做法如果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開展,不僅能夠推進電影的市場化運作,還能為電影業繁榮起到推動作用,但如果募集社會資本行為的發起者並非影片出品方,或並未得到出品方的有效授權,或在募集資本的過程中,出現了誇大或虛假宣傳等情況,就會對行業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涉嫌犯罪。
然而,從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裁判文書來看,關於「電影版票」的投資項目,也在悄然發生著變化。
2020年11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題為《曲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濰坊御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文化行政管理(文化)其他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裁定書》)的裁判文書。
截圖自裁判文書網
該《行政裁定書》中作出如下表述:申請人曲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濰坊御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申請人曲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被申請人的帳戶予以凍結。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濰坊御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王延民、黃梅、陳曉紅、高瑞全、李永寧、於洪勇、李明合、葛建平、孫建紅、宋成波、萬衛秀、沈燕君、王淑霞、馮安玲、吳敬國、王劉昌、孫桂芬在金融機構使用的帳戶均予以凍結。
據企查查APP顯示,濰坊御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11月16日,註冊資本為1000萬,宋成波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經理持股10%,監事王延民,持股90%。2020年8月5日,該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
據悉,濰坊御藏文化借「拍電影為名」發放股權,該投資制度如下:
投資為3000元金額。3000元購買股權成為正式股權人而後享受票房分紅,總計發行3萬股影片票房分紅股;購買票房分紅股權自動享有票房分紅權利,票房前置分紅為:每天1% 分紅,分紅200天(無推廣動態150天)動態:直推一級 300元 間接二級 200元;市場推廣分紅獎勵:分為5級合伙人,合伙人享有同級合伙人新增業績的1%只享有一級,上級享有下級階差。
此外,直推5個股權人,團隊20個股權人,可得推廣新增業績的 10%; 直推10個股權人,團隊50個股權人,可得推廣新增業績的 15%;直推20個股權人,團隊100個股權人,可得推廣新增業績的 18%; 直推30個股權人,團隊500個股權人,可得推廣新增業績的 20%; 直推50個股權人,團隊1000個股權人,可得推廣新增業績的28%。
另外,根據中央政府門戶網站中的一篇題為《參加傳銷活動的人既是受騙者也是違法者》的文章中提到:傳銷應該是一種涉眾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少數違法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教育警示大多數參與人員。它和非法集資詐騙行為的最大區別就是集資詐騙的被騙者是無辜的,交出的錢如果在案發後,在儘可能的情況下是要返還的。而參加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參加者既是受騙者,也是違法者。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對參加傳銷的人員來說,受騙的款項是不可以返還的。
關於這一點,在2005年頒布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中也有明確規定。
在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中明確指出: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相關律師透露:「涉嫌傳銷的項目存在巨大的資金安全隱患。因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對傳銷的打擊和處理分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參與傳銷的人員大概分三類:1、組織策劃傳銷的,也就是傳銷盤的頭目和骨幹;2、介紹、誘騙、脅迫他們參加傳銷的,也就是發展過下線的人;3、參加傳銷的人員,以上這三類人都構成了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按照《刑法》和《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上述第一類和第二類人員參與傳銷行為的投資和收入,均為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第三類人員的錢已經交給了他們的上線,變成了上線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所以要全部沒收並上繳國庫,沒有錢返還。因此,投資者需要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