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rek Chen
原載|香港法觀察與學習
編輯|小使哥
上回書咱們已經了解了以契據(deed)籤訂合同的第二大優勢:無需對價(consideration)支持,並對「對價」這個概念進行了簡單的梳理。我們在後文書會把與「對價」概念有關的一些經典案例簡單介紹給大家,今天暫且不表。我們今天要說的是一個實操方面的問題:現如今,在香港,籤訂一份契據(deed)具體都需要哪些手續?
大家可能都感覺到了,在第一回裡出現的那個契據的「儀式感」,也就是「籤署、蓋印和交付(sign, seal and deliver)」是很古老的概念,時至今日,蠟印已經不再是必須,而「交付」也從一項莊重的移交程序變成了法律的自然推定。在這種情況下,「籤署、蓋印和交付」在新時代的新操作究竟如何呢?我曾經說過,這個問題主要是靠成文法(statute)規定,而即使是在英國系國家和地區,這個規定相互之間也是不同的。因此,我接下來講到的所有成文法規定及其解釋,都是僅適用於香港而不能「舉一反三」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的。
【高能預警】本文信息量略大,建議有誠意的讀者配合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雙語版條文閱讀本文。也許讀者中有很多前輩,處理過很多香港離岸公司的設立,實踐經驗比區區在下「高明到不知哪裡去了」,但在下只弱弱地請您在拍磚之前,考慮一下魯迅筆下「狂人」的名言:
個人籤訂契據(deed)的程序
目前香港成文法並無關於個人(自然人)籤訂所有契據(deed)的一般規定,因此在個人籤訂契據的問題上,古老的「籤署、蓋印和交付(sign, seal and deliver)」仍然適用。因此,一位紳士備上一份私章還是有其必要的。
但是,在某些特殊領域,成文法也會對個人籤訂契據(deed)的程序作出特別規定。最典型的是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Convenaycing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219))規定,關於土地房產上的法律產權(legal title)的轉讓,必須以契據(deed)形式為之。關於個人籤訂土地房產轉讓契據的程序,《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0條這樣說:
(1) 個人簽立的契據須由該人簽署。
A deed by an individual shall be signed by him.
(2) 個人簽署的文件,如符合以下情況,須推定已由該人於其上蓋章——
A document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been sealed by an individual if the document signed by him—
(a) 該文件說明本身是一份契據;或
describes itself as a deed;or
(b) 該文件述明已經蓋章;或
states that it has beensealed; or
(c) 該文件載有擬作為或用作表示印章或印章位置的任何標記、印記或附加物。
bears any mark, impressionor addition intended to be or to represent a seal or the position of a seal.
消化一下,這條其實說的是這個意思:個人(自然人)籤訂契據(deed)分兩個步驟:
第一步:首先必須由他本人籤字(當然是可以授權他人的,但要符合法定授權程序,這裡不討論)。
第二步:在籤字之外,還需要做到下面三件事中的任何一件:
(1)在文件中明確表示「以契據形式籤署」或「本契據……」;或
(2)在文件中明確表示「本文件已由籤字人蓋章」(但實際上沒蓋也可以);或
(3)什麼說明也沒有,直接在本人籤字的旁邊畫一個圓圈,裡面寫上「L.S.」(拉丁文locus sigilli的縮寫,表示『在此蓋印』),這也是可以的。
是不是很隨意?
這樣看起來,在個人籤訂土地房產轉讓契據的時候,傳統的「籤字、蓋印和交付(sign, seal and deliver)」三項要求被簡化成了一項半要求。一項必須有的是籤字,半項必須有的是做出某種暗示著「本人已蓋章」的表示,三種方式任選一種。而「交付」這個要求則在法條中完全不提及,這說明它已經成為了法律的推定,只要滿足了前面這一項半,「交付」就自然被視為已滿足了。這就是「個人籤訂契據」在「土地房產法律產權轉讓」這個問題上的現代變通做法。
本回的重點並不在於個人籤署契據,而是在於公司如何籤署契據的問題上。關於這個問題,其實還蠻複雜的,下面我來梳理一番。
公司籤訂契據(deed)的程序
關於公司如何籤訂契據(deed),我們要記住一個至關重要的時間點:2014年3月3日。這一天是香港重新編纂的《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Companies Ordinance (Cap622))(下稱「《新公司條例》」)的生效日期。而在這之前,香港一直以來施行的《公司條例》則是第32章(CompaniesOrdinance (Cap32))(下稱「《舊公司條例》」)。
新舊《公司條例》的銜接是香港公司法近年來最大的熱點問題,因為《新公司條例》在很多方面都是對《舊公司條例》的全面升級換代。其中,關於公司籤訂法律文書和籤訂契據(deed)的規定,就是新舊《公司條例》存在較大不同的地方之一。《新公司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實施,所以我們就要記住這個關鍵的時間點,在那之後和之前,籤訂文件和籤訂契據(deed)的程序要求是有差異的。
2014年3月3日之後,成文法的規定。《新公司條例》相比《舊公司條例》而言,新增了兩個條文,分別是第127條和128條。這兩條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籤立一般文件(documents)與籤訂契據(deed)的程序。我們先來看看法條原文(僅摘錄與本文有關的部分):
127. 公司簽立文件
Execution of documents by company
(1) 公司可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
A company may execute a document under its common seal.
(2) 公司如藉蓋上其法團印章簽立文件,該印章須按照其章程細則的條文蓋上。
If a company executes a document under its common seal, the sealmust be affix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its articles.
(3) 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
A company may also execute a document—
(a) ( 如屬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 由該董事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或
in the case of a company with only one director, by having it signedby the director on the company’s behalf; or
(b) ( 如屬有2 名或多於2 名董事的公司) 由以下人士代表該公司簽署該文件——
in the case of a company with 2 or more directors, by having itsigned on the company’s behalf by—
(i) 該2 名董事或任何2 名該等董事;或
the 2 directors or any 2 of the directors; or
(ii) 該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該公司的公司秘書。
any of the directors and the company secretary of
the company.
(4) 就第(3) 款而言,如某人代表2 間或多於2 間公司簽署文件,該人須分別以每個身分簽署該文件。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3), if a person is to sign a documenton behalf of 2 or more companies, the person must sign the document separatelyin each capacity.
(5) 按照第(3) 款簽署的、在其中說明(不論措詞如何) 是由有關公司簽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猶如該文件已藉蓋上該公司的法團印章而簽立一樣。
A document 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section (3) and expressed(in whatever words) to be executed by the company has effect as if the documenthad been executed under the company’s common seal.
……
128. 公司簽立契據
Execution of deeds by company
(1) 公司可藉以下方式,簽立文件作為契據——
(a) 按照第127 條簽立該文件;
executing it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7;
(b) 在該文件中說明( 不論措詞如何) 該文件將由有關公司作為契據而簽立;及
having it expressed (in whatever words) to be executed by thecompany as a deed; and
(c) 將該文件作為契據而交付。
(2) 就第(1)(c) 款而言,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某文件一經按照第127 條簽立,須推定為作為契據而交付。
For the purposes of subsection (1)(c), a document is presumed,unless the contrary is proved, to be delivered as a deed on its being executed in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27.
(3) 如本條與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有衝突或有抵觸之處,則在該等衝突或抵觸的範圍內,以本條為準。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is section andthe provisions of any other Ordinance, this section prevails over thoseprovisions to the extent of the conflict or inconsistency.
請看,香港成文法(statute)的文風,大致如此,力圖嚴謹細緻,而可讀性較低。如果您覺得這樣的條文看起來就很難懂,那麼您一定是沒有讀過《舊公司條例》啦……關於香港成文法的編纂和行文特點,我也計劃單獨開一篇文章講一下。
幾個概念
為了讓您更好地理解這些條文,我們有必要先來梳理一下這裡面的幾個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
※「籤立(execution)」
從上下文可知,「籤立(execution/ to execute)」與「籤署(signature / to sign)」是不同層級的概念。在我理解,「籤立(execution / to execute)」指的是「通過履行一定的手續,使某項法律文書生效並有約束力」,而「籤署(signature / to sign)」即籤字在多數情況下僅僅是「籤立(execution / to execute)」一份文書的程序之一。當然了,在非正式場合我們經常使用的單詞是「籤署」而不是「籤立」,畢竟只有前者而不是後者才是現代漢語的常用詞彙。
但在法解釋學上,當然應當將日常用語中的「籤署」推定為包含「籤立」的意思,即所有提到「籤字」的人都有使相關文件生效並有約束力的意圖,除非相反證據成立。對於律師而言,在草擬合同的時候,為了嚴謹起見,就必須分別具體情況,考慮這裡客戶所說的「籤訂」或「籤署」僅僅指的是signature還是execution,並加以明確。
為了表達方便,在下文中,除非明確另有所指,我使用的「籤署/籤訂」等詞同時也包括「籤立」的意思。
※「法團印章(commonseal)」
新舊《公司條例》均明文規定,除非明確另有所指,條例中所稱的「印章(seal)」指的都是「法團印章(common seal)」。
敲重點!!
第一,新舊《公司條例》均規定,「法團印章(common seal)」的「正體」是金屬材質的鋼印,印在紙上摸起來有凸凹感。它不是塑料的圓章或橢圓章,它也不是長條形的寫著「授權籤字人(authorized signature)」的原子章。
第二,根據現行的《新公司條例》,一家香港公司可以沒有公司印章!對,沒有章也可以!
重要的事情,說一遍就夠了。請大家務必留意哦!
——上面這兩點,可能會和某些讀者所經歷過和見過的情況不一樣。大家先別急著反駁。我上面說過啦,這裡咱們先討論法律是怎麼規定的,然後再來理解實踐的做法哪些合適哪些不合適。
「法團印章」俗稱「鋼印」,它長這個樣子:
在實際加蓋的時候,可能會由於沒有描線,掃描和複印的時候不夠清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實踐中通常是用一張叫做「火輪」的貼紙(其實就是古代紅色蠟封的退化版),先把鋼印在「火輪」上印出痕跡,然後再把「火輪」貼在需要蓋印的地方即可。如下圖所示:
※「公司秘書(companysecretary)」
再次敲重點!!
第一,「公司秘書」是香港公司的高管之一。這是個法定職位,權力很大,而且一家香港公司必須有一個公司秘書才能登記成立。注意,「公司秘書」不是「公司的秘書」,更不是「老闆的秘書」。
第二,香港公司的「公司秘書」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且該自然人必須常駐香港或該公司需要在香港有註冊地址。是的,你沒有看錯,一家公司也可以做「公司秘書」!而且事實上,眾多內地公司為了搭建「紅籌架構」而在香港成立的「殼公司」,其「公司秘書」都是由專業的「秘書公司」擔任的。
※「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
在2014年3月3日之前,《舊公司條例》規定香港公司必須登記註冊兩套章程:簡潔的「公司章程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詳細的「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這二者被業界分別簡稱為「大綱(memorandum)」和「細則(articles)」,並進一步合稱為「M&A」。因此如果我們讀到2014年3月3日之前的公司法教材和相關文件,經常會見到「company M&A」這個詞,那就要結合上下文理解,可不要想當然理解成「併購(merger & acquisition)」的意思哦。
但是,在2014年3月3日之後,《新公司條例》廢除了對於「公司章程大綱(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的要求,此後註冊成立的公司只要有「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就可以了。如今,我們在內地平時常說的香港公司的「公司章程」,一般指的就是「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簡稱「AoA」或者articles。
具體適用
搞清了上面幾個概念,我們再來看《新公司條例》關於公司籤訂契據的規定,就比較清楚明白了。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28條第(1)款,一家香港公司如欲籤訂契據,大致有兩個步驟:
第一,根據《新公司條例》第127條,首先完成「籤立(execute)」一份普通「文件(document)」的程序。
第二,在完成上述「籤立」程序的基礎上,再加一句話:「本文件由某公司以契據形式籤立」,即我在第一回開頭提到的大家常見的那句英文:this Agreement is executed by the Company as a deed。當然,在不同的合同中,這句話的措辭可以稍有差異,實質的意思不變就行。
我舉個自己見過的中英文合同模板的例子,這句話出現在合同籤署頁的頂端:
「本契據已在文首所示日期以契據形式被籤署、蓋印及交付,特此為證。IN WITNESS THEREOF, this Deed has been signed, sealed and deliveredas a deed on the date first mentioned.。」
另外,從《新公司條例》第128條第(2)款可知,只要滿足「籤署和蓋印(sign and seal)」的要求,那麼「交付」(deliver)就是法律的推定,除非相反證據成立,否則默認「交付」也同時成立。這個邏輯與上文提到的《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關於個人籤訂契據的規定是一樣的。
所以,《新公司條例》下公司籤訂契據可以總結為「籤立+一句話」。這「一句話」不難,照抄模板即可,難的是「籤立」怎麼辦。那麼我們再來仔細看看《新公司條例》第127條的規定。
總結起來,《新公司條例》第127條提供了兩種公司「籤立(execute)」文件的方式:
方式一:對於有「法團印章」(common seal)的公司,按章程要求蓋上印章即可。
問題是,條例同時要求這個蓋印的過程須符合「公司章程細則(articles of association)」的規定。這就意味著,一個與香港公司籤合同的交易對方,他如果看到香港公司加蓋了公司的「法團印章」鋼印,那作為一個「合理的商業人士」,他馬上就應該問對方一個問題:你們的公司章程關於蓋章還有什麼要求?都符合了嗎?如果這份合同是由律師草擬的話,那麼在籤約之前獲取(從對方公司或公司註冊處)章程細則並研究其關於加蓋印章的規定就是律師的重要職責。
這裡面真的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因為看似簡單的「蓋章」並不簡單,公司章程可能會給它附加很多額外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應當得到滿足。一旦不滿足,那麼交易對方就將陷入關於合同是否生效的爭議中,而在這方面的香港判例是比較混亂的,交易對方並不一定能夠勝訴。所以,跟香港公司籤訂合同的時候,律師一定要仔細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就算我們是內地律師,可以說我們對香港法問題不負責任,但知己知彼,多懂得一點,甚至可以提醒香港律師的疏漏,這也是我們為客戶提供的附加值。
那麼章程可能會規定哪些關於「蓋章」的附加程序呢?那就五花八門了,但歸納起來常見的無非是怎麼幾種:要求有見證人(witness)籤字、要求董事會決議(board resolution)授權、要求董事(director)籤字、要求公司秘書(company secretary)籤字、要求董事會主席(chairman of the board)籤字等。無論是哪一種適用,我們都要牢記一點:僅有公司加蓋「法團印章(common seal)」是不夠的,一定要看公司章程。更何況,在很多項目中,適用香港法的文件裡,香港公司蓋的章還不是「法團印章(common seal)」……嗯,一言難盡。
律師在看章程要求的時候,如果得知那家香港公司的章程是採用的法定範本,那他就會鬆一口氣了。其實香港公司法在這公司章程這方面還是很人性化的,以立法的形式(而不是如內地般在工商局網站隨便掛出來的形式)提供了一份標準章程範本。公司只要照抄範本全文甚至說一句「我的公司章程如同範本所述」就萬事大吉了,而不用自己費事起草公司章程。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作為交易對手的律師,我們可以省下不少事。因為範本裡面關於「蓋章」的流程已經寫得一清二楚,不用擔心公司會就此提出什麼「創新」的見解。
現行《新公司條例》提供的章程範本被單獨拿了出來,作為第622章法例的一個附屬法例——第622H章《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Companies (Model Articles) Notice (Cap 622H))。該模板關於公司印章的規定如下(為本文目的,僅摘錄相關條款):
102. 公司印章
Company seals
……
(4) 除非董事另有規定,否則如本公司有法團印章,而該印章經用作在某文件上蓋印,該文件亦須經最少1 名董事及1 名獲授權人士簽署。
Unless otherwise decided by the directors, if the company has acommon seal and it is affixed to a document, the document must also be signedby at least 1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and 1 authorized person.
(5) 就本條而言,獲授權人士是——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an authorized person is—
(a)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
any director of the company;
(b) 公司秘書;或
the company secretary; or
(c) 獲董事授權簽署經法團印章蓋印的文書的人。
any person authorized by the directors for signing documents towhich the common seal is applied.
……
這也就是說,如果這家香港公司是採用了622H章程模板的話,那麼它使用公司印章的時候,除了蓋章之外還需要:由兩名董事籤字,或者由一名董事+一名公司秘書籤字,或者由一名董事加一名經董事授權的人籤字(須持有有效授權書)。
所以,律師們在撰寫涉及香港公司的合同時,如該合同適用香港法而該香港公司適用622H章程模板,則需要注意,合同初稿當中的籤署頁最好同時提供三種籤署欄位:「鋼印+董事×2」模式、「鋼印+董事+公司秘書」模式,以及「鋼印+董事+董事授權代表」模式,在定稿的時候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的一種。
方式二:對於公司沒有「法團印章」(common seal)或有法團印章但未加蓋的情況(例如加蓋的是原型章、長條籤名章等),則須符合《新公司條例》第127條的程序。
也就是說,沒有蓋上「法團印章(common seal)」的合同,如果它是由「董事×2」或「董事×1+公司秘書」籤字的,那也可以。
但是,只有一名董事的籤字是不行的,除非這家公司只有一名董事。
我們經常聽到一些朋友說:在香港,鋼印就是用來買房買車的,用得還沒有長條章多。或許是這樣。但我要說,用得不多並不代表不重要。鋼印之所以用來買房買車,不是因為法律規定它只能用來買房買車,而是因為所謂鋼印其實就是公司法上的「法團印章(common seal)」,可以用來籤立契據(deed),法律效力最高,當然好鋼要用在刀刃上了。畢竟,香港公司也不是每天都籤契據的。
至於不是契據的合同怎麼籤,其實很簡單,下面馬上就會講到。
籤訂非契據的書面合同?
行文至此,有些稍有經驗的朋友就會問了:我見過不少香港公司籤的合同,特別是在內地籤的文件,多數都沒有蓋鋼印,而且通常只是由一名董事在一個上面印著「授權籤字人(authorized signature)」欄位的長條章(如圖)上面籤字就可以了,去政府部門辦事也沒障礙,這是怎麼回事呢?
對此,我的理解是這樣的:
這類合同基本上都是適用中國法的。例如,一家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他現在要籤個股權轉讓協議,這個協議是適用中國法的,而內地合同法的基本規則是「籤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只要證明那個籤字的人是公司董事就可以了(這一般通過香港公司的周年申報表(annual return)來證明)。但是合同上如果寫的是「籤字且蓋章時合同成立」,那我們就要看這個香港公司的蓋章是否符合香港法了。
有意思的事情發生了:中國法沒有「契據」的概念,因此任何適用中國法的合同都不可能是「契據」,因此我們前面說的那些「籤立契據」的程序便統統不適用了。
那麼,香港公司籤訂一份非契據的普通書面合同,又需要哪些手續呢?
其實很簡單:《新公司條例》第121條第(3)款規定,只要「由任何獲該公司授權( 不論明訂或默示) 行事的人簽署 / signed by any person acting with the company’s authority (whetherexpress or implied)」就可以了。
——這才是很多內地朋友常見的香港公司「authorized signature長條章」的來源。
——我們可以看出來,這個長條章實際上並不是「公司印章」,充其量不過是個「籤名的套子」,說白了就是籤名的一種形式。雖然未經考證,不過我猜想,這個長條「章」的發明,或許就是為了在內地用著方便。你看,它既滿足了香港法上「由獲得授權的人籤署」這個要件,又以印章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樣就滿足了內地關於「籤字並蓋章」的要求,可謂一舉兩得。
不論如何,這個長條章是不能用來籤署契據的,而只能用來籤署非契據的其他書面合同(包括適用中國法的合同)。而且,嚴格來講這個長條章上的籤字還是需要公司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出具一份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才可以的,否則還是會有風險。只不過在實踐中,大家通常都不會懷疑這個授權的效力,因此天下太平。
總結
說了這麼多,大家可能腦子有些亂。誠然,香港法的公司籤立文件程序與內地的「籤字或蓋章生效」比起來,實在是多了不少變數,而且由於香港公司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任何董事都可能有權代表公司籤字,這導致熟悉內地模式的我們理解起來確實有難度。不過其實細看起來,邏輯還是很清晰的。
下面來給大家重新搞一個FAQ(常見問題)匯總,是我把前面說的《公司條例》的規定消化重組之後的出來的「乾貨中的乾貨」,直截了當,通紅嶄新。以下均假設公司有多於兩名董事。
問:籤訂契據(deed)的方法是什麼?
答:一共三種方法:
第一,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加蓋「公司印章」(common seal)並且說明以契據形式籤立;
第二,兩名董事籤字(除非這公司只有一名董事)並且說明以契據形式籤立;
第三,一名董事加一名公司秘書籤字並且說明以契據形式籤立。
問:「公司印章」到底是什麼章?
答:只有「公司印章」(commonseal)是鋼印,一般配合紅色或金色的貼紙使用,印在紙上摸起來有凸凹感。
問:僅僅加蓋「公司印章」並且說明以契據形式籤立,契據就成立了嗎?
答:沒有,因為還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印章加蓋方式。
問:蓋的章不是「公司印章」(common seal),也沒有符合《新公司條例》第127條的兩個人籤字,合同難道就不成立了?
答:合同還可以成立,但契據一定不成立了。因為普通法上契據成立的要求之一就是「蓋印」,既然「蓋印」不符合要求,那麼也就沒有成立契據。但是就算不成立契據,只要籤字符合法律規定,還是可以成立合同的,只不過這個合同是需要對價支持的、訴訟時效只有6年的普通合同而已。
問:僅僅加蓋了「公司印章」(common seal)而只有一個董事的籤字,契據能成立嗎?
答:這取決於公司章程如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加蓋公司印章不需附帶任何籤字」或「加蓋公司印章只需一名董事籤字」,但是如果公司在註冊的時候因為偷懶而全盤採用了622H標準章程,那就意味著至少要有兩個人的籤字,一個董事的籤字也不能成立契據。
問:那個「長條籤字章」能否用來成立契據?
答:雖然我知道很多中國律師起草的「適用香港法」的「契據」裡面都是這麼籤的,但很遺憾,從《公司條例》的角度看,僅有「長條籤字章」並不能成立契據。如果這個「章」裡面的籤名是有效的話,那它只能成立普通合同,而不能成立契據,即使正文中多次寫明了「以契據形式籤署」。
信息量已經夠大了,我們先聊到這裡。關於香港公司的各種印章,我們在下一回再梳理一遍。同時,這裡既然提到了《新公司條例》,那麼關於它與《舊公司條例》在公司治理上的主要區別和二者的銜接,也有必要簡單講一講。
且聽下回分解。
作者簡介:Derek Chen,北京人士,旅居華南。持有中國內地律師執業證。中國人民大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法學學士(LLB)、香港中文大學(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法律博士(JD)、法律專業證書(P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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