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電子招投標往往採用CA證書進行籤名和加密,要求在紙質文件 上簽字蓋章再掃描上傳,在很多情況下是多此一舉。
根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CA證書具有數據電文交換中身份識 別、電子籤名、加密解密等功能。應當使用電子籤名的數據電文,是各相關方發 出的具有法律約東力的文件,主要包括 :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文件(澄清和修改)、資 格預審申請文件(澄清和修改)、資格審査報告、招標文件(澄凊和修改)、投標 文件(補充、修政、撤回、澄清)、開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 書)及相關文件的籤收回執。
我國《電子籤名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法所稱電子籤名,是指數據電 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籤名人身份並表明籤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籤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籤名 (一)電子籤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籤名時,屬於電子籤名人專有;(二)籤署時電 子籤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籤名人控制;(三)籤署後對電子籤名的任何改動能 夠被發現;(四)籤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 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籤名。」
上述兩條是《電子籤名法》對電子籤名的定義,其核心是:(1)籤名必須為 籤名人所有;(2)籤名必須可靠、可驗證;(3)籤名的本質是電子數據。所以,電 子投標文件應當使用CA證書進行電子籤名。
電子招投標中的CA證書實質上是代替了原來的單位公章。招標人要求 紙質件蓋單位公章後進行掃描作為電子文檔,它們只不過是紙質文件的電子副 本,若無電子籤名,在電子招投標的情境下並無法律效力。
但是,針對某些類型的文書,招標人要求使用紙質版的掃描件,仍有其合理 性和必要性。例如製造商授權書、銀行資信證明等第三方文件,均需由合格的 法律主體籤字或蓋章之後,再掃描放進投標文件,最後用CA證書籤名加密,形 成有效的電子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