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獲悉,經江西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等2家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標示為江西致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生產的12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標示為江西致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四川生樂製藥有限公司、雲南宗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肅亞蘭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6批次白朮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
標示為內蒙古怡生堂藥業有限公司、東營百佳益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武漢市神草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湖北遠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4批次白朮(麩炒白朮)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包括二氧化硫殘留量和色度。
標示為安國市聚藥堂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遠志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黃麴黴毒素。
標示為廣州至信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遠志(制遠志)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黃麴黴毒素。
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相關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單位的處理結果,並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後,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責任編輯:吳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