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搞定:定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打死都不會混淆啦)

2021-02-14 法務之家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諮詢QQ群:292853215;律師諮詢:010-56455910;商務合作微信號: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淨值群體)

文|郭飛律師(瀋陽),法務之家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和作者

定金、違約金、滯納金以及遲延履行金等法律術語都是在民商事領域或裁判文書中經常出現的高頻詞彙。但是受法律知識水平等因素限制,普通百姓對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誤解,導致混用、錯用甚至是濫用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有些人在籤訂合同時經常將「定金」寫成「訂金」,雖然僅是一字之差,但是它們表現出來的法律效果卻大相逕庭,所謂「一字值千金」其實並不為過。寫作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想通過簡單的對比介紹,能夠讓大家對這些法律術語有個初步的了解和認識。但是由於筆者個人能力實在有限,以下觀點難免存在偏頗與不足,還望大家多多指教。

一、 關於定金

▶何謂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

▶定金的注意事項:

(1)定金的數額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甲乙籤訂了一份10萬元的買賣合同,最多只能約定2萬元的定金,超過2萬元的部分不適用定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2)定金作為一種擔保,當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內容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當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內容時,應雙倍返還定金。

例如:甲乙籤訂了一份10萬元的買賣合同,甲支付給乙2萬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約定的內容,則無權要求乙退還該2萬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約定的內容,乙總共須返還甲4萬元。

▶定金和訂金的區別(無比重要的內容)

「訂金」雖然與「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法律性質卻是截然不同。準確來講,訂金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並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訂金不具有擔保的作用,通常情況下會被視為預付款。換句話說,如果在籤合同時寫明的是「訂金」字樣,當收受訂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要求其如數退還。正因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遠,所以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或個人經常會利用普通百姓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籤訂合同時惡意設下文字陷阱,妄圖藉此來達到規避法律的意圖。所以筆者在這裡提醒大家在與他人籤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辨別合同上寫明的到底是「定金」還是「訂金」。

二、 關於違約金

▶何謂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籤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金錢或財物,來彌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通過制裁違約行為的手段,來達到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目的。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的注意事項:

違約金約定的數額不應過高或過低,否則極易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同時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4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所以說大家在平時籤合同時,違約金約定的數額原則上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30%,否則會被認定為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二者不可並用,只能選擇其中一個進行主張。通常做法是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適用定金條款中對自己最有利的那一個。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例如:甲乙籤訂了一份10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向乙交付了2萬元定金,同時雙方又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賠償對方3萬元違約金。試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方違約拒不履行該買賣合同,甲方最多能要回多少錢呢?大家可以不要著急看答案,最好在心中先計算一下。

正確答案是:5萬元。可能很多朋友不禁要問,為什麼會是5萬元呢?理由如下:

第一種情況,若甲方主張定金條款,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但是不要忘了前文所述的內容,不得同時主張違約金,因此甲總共會得到4萬元。

第二種情況,若甲方主張違約金,此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賠償3萬元違約金,外加乙方原額退還的2萬元定金,此種情況下甲方可以要回5萬元。

通過上述兩個簡單的小例子,相信大家在今後的生活中涉及違約金和定金到底該如何選擇時,都明白該怎麼做了吧!

三、 關於滯納金

1、何謂滯納金?

一提到「滯納金」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滯納金」顧名思義無非就是對逾期不還款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措施。沒錯,這種誤解使得「滯納金」在民商事活動中被錯用、混用的現象十分普遍,加之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正確的引導,被誤解的「滯納金」以訛傳訛,傳到一定程度後,產生了一種錯誤的假象,那就是人們普遍認為這就是「滯納金」最正確的用法。以至於當某些人指出正確的「滯納金」用法時,往往會深受周圍人質疑。

滯納金,是指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通常是指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個行政法規之中,屬於行政法規範疇。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滯納金」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任何個人或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那麼問題來了,既然普通老百姓不得在民商活動中私自設立滯納金,那麼在籤訂合同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隨意濫用法律術語,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下面通過一則小例子來介紹一下什麼情況下會用到滯納金。

例如:納稅人小王12月份應稅納款為1000元,且應於當月15日前繳納,但是這件事被小王忘記了,直到12月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去繳納。那麼此時小王在繳納1000元所欠稅款的同時,還需要額外繳納1天的滯納金。

2、滯納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如同前文所述,違約金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責任形式,主要是針對違約行為而設立,其在《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滯納金髮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它不是民事責任形式,屬於行政法範疇,在調整民事法律關係的民法中找不到支持滯納金的法律依據。因此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當事人如果將違約責任約定為滯納金時,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爭端。

例如:雙方當事人在籤訂買賣合同時,約定買受人如果遲延支付貨款,出賣人有權要求其支付貨款和滯納金。很明顯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故,其應當支付的是違約金而非滯納金。但本案中的當事人混淆了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概念,並進行了錯誤的適用,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難免陷入不利境地。對滯納金和違約金的錯用現象非常普遍,不僅在普通百姓的民商事糾紛中常見,就連最高人民法院也犯過類似錯誤。

例如:法釋(1998)3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何種標準計算電話費滯納金問題的批覆》經研究,答覆如下:原郵電部1998年3月12日印發的郵部(1998)125號《關於調整電信資費滯納金標準的通知》規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戶超過規定期限未付電信費用時,電信企業從逾期之日起至實際還款時止,每天按用戶所欠費用款額的3‰收取滯納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前發生的電話費滯納金行為,按照我院法經(1998)14號函確定的滯納金標準執行,在1998年4月1日後的電話費滯納金可參照郵電部(1998)125號通知規定的比例確定,滯納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折舊標準分段計算。很顯然用戶與電信部門建立的是一種合同關係,用戶遲延支付電信資費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支付的是違約金,而並非滯納金,因為在該合同關係中電信部門與用戶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電信部門不存在行政徵收職能。郵電部門錯誤地使用了滯納金這一概念,司法解釋又錯誤地進行了引用。這種錯誤已在200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得以糾正,該條例第35條規定,「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本節內容引自《中國法院網》,原作者:臧東亮,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四、 關於遲延履行金

1、何謂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同時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

2、遲延履行金的注意事項:

(1)勿將「遲延履行金」與「遲延履行違約金」相混淆,筆者認為有必要分清楚二者的作用和性質。遲延履行金主要適用於民事執行程序中,其設立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判決或者裁定等法律文書所確立的各項給付義務。而所謂的「遲延履行違約金」並不是一個法律專有名詞,它只是前文所述違約金中的一種,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勿將「遲延履行金」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相混淆。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將二者混為一談,不加區分。但二者的法律依據和計算時間等都不盡相同,「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而依照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它必須以違約行為的存在前提下,也是屬違約金的一種。而「遲延履行金」如同前文所述,特指適用於執行階段。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綜上所述,希望大家通過本文的學習,能夠對上述「四金」有一個初步了解和認知,並能夠在今後學習和工作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上述內容有獨到見解或疑問,歡迎大家在右下角「寫評論」留言互動吧。

2017最值得關注的法律公眾號

↓↓↓等待您的品鑑↓↓↓


▲長按二維碼「識別」關注

中文法律門戶網站,

一個獨立思考的自媒體,

一個獨特視角審視中國法治的平臺。

喜歡這些↓↓文章,點擊閱讀:

▶▶律師:如果你認為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那就大錯特錯了!

▶▶2016超強總結版:訂金、押金、保證金、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

▶▶最高法執行局:重點解讀「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附計算公式

▶▶記住:3種錢不能欠,不還就坐牢(這不是玩笑)!

▶▶最高院大法官: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符合3個條件即有效!

相關焦點

  • 1分鐘讀懂定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
    通過上述兩個簡單的小例子,相信大家在今後的生活中涉及違約金和定金到底該如何選擇時,都明白該怎麼做了吧!三、 關於滯納金1、何謂滯納金?一提到「滯納金」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滯納金」顧名思義無非就是對逾期不還款行為的一種經濟處罰措施。
  • 律師:1分鐘讀懂定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2015版)
    、違約金、滯納金以及遲延履行金等法律術語都是在民商事領域或裁判文書中經常出現的高頻詞彙。很明顯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是一種違約行為,故,其應當支付的是違約金而非滯納金。但本案中的當事人混淆了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概念,並進行了錯誤的適用,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難免陷入不利境地。對滯納金和違約金的錯用現象非常普遍,不僅在普通百姓的民商事糾紛中常見,就連最高人民法院也犯過類似錯誤。
  • 一文搞懂:定/訂金、違約金、滯納金、遲延履行金|轉需
    例如:甲乙籤訂了一份10萬元的買賣合同,甲向乙交付了2萬元定金,同時雙方又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都需賠償對方3萬元違約金。試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乙方違約拒不履行該買賣合同,甲方最多能要回多少錢呢?大家可以不要著急看答案,最好在心中先計算一下。正確答案是:5萬元。可能很多朋友不禁要問,為什麼會是5萬元呢?
  • 定金罰則的適用有變化,一起來看新出臺的《民法典》這樣說!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現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 法院執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利息清償順序及計算方法
    在金錢類執行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的內容一般包括判決書或其他執行依據確定的本金、利息或違約金、相關費用及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四類。在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就涉及到數額的計算和清償順序的問題,不同的計算標準和清償順序,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會產生不同的影響。
  • 分期樂以未收到發票為由拒付款,賠了78.7萬元違約金
    深圳魚傳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分期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日前一審宣判,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處分期樂支付給魚傳公司違約金78餘萬元。分期樂辯稱魚傳公司並未向其開具對應金額的發票,依照雙方合同的約定,不應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責任。
  • 25元搞定你!
    人民法院受理10000元以下訴訟費用是50元,簡易程序只需25元,所以不要以為金額小,我就不會起訴你。 第三步:法院通知原告領取判決書(判決書繼續公告送達,費用300元 哈哈...這300元公告費也會由你承擔的),判決書上會寫清楚你給我錢的時間,即判決你在本判決生效七日內,將款項支付給原告,否則需要支付雙倍遲延履行金。
  • 高院:2009年5月18日之前,執行時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原創 作者:王瑞珂編者按:關於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近期在網絡上流傳著各種版本,爭論的焦點是遲延履行期間內「分段標準」、「利率標準」和「利息的計算基數「」。根本原因是法律規定文意模糊、最高院觀點衝突、理論界觀點也眾說不一。本研究院針對這一爭論進行系統梳理,針對典型權威判例展開詳細解讀最後推出本研究院總結得出的觀點,供參考。
  • .| 北京一男子買房遭毀約拿不回違約金,房主稱自己是精神病患者
    「她說加不了就把錢退給我,但她是精神病,違約金肯定是沒有的。」 就算葛女士退還定金,張環也覺得「她的錢都已經用來解抵押了,已經花掉了,是不可能退回錢的,定金這麼高就是為了讓她去做解抵押的。」
  • 退房子定金的好理由是什麼 買房定金不退怎麼辦
    現在買房是一件很值得開心的事情,不過現在購房的人很多,就讓很多朋友都覺得這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了,其實購房的手續辦理還是比較複雜的,大家不要太掉以輕心,之前就有報導過在購房的時候出現退房子退定金的事情,小編也在這裡給大家講一下退房子定金的好理由是什麼?買房定金不退怎麼辦?
  • 周爭鋒:賣房人沒收定金以後一定要記得發解約函
    就是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買房人違約以後,賣房人沒收定金後又轉手賣給別人了,但是在這個過程中賣房人並沒有依據法律規定向買房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是發出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不符合法律對解約通知的要求,沒有辦法證明對方已經收到。賣房人在還沒有和上一個違約買房人解約的情況下,又把房子賣個第二個買房人,守約方此時構成一房二賣,變成了違約方。
  • 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判斷依據及調整標準
    一、判斷本案約定的違約金屬於補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筆者認為,就本案而言,本案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1.本案馬某與置業公司所約定的違約金是以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為前提約定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僅是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這種違約金的約定顯然是懲罰性的約定。
  • 【澳洲圈子】中央海岸撈蝦季又到啦!還有螃蟹!一文搞定The Entrance!
    中央海岸撈蝦季又到啦!還有螃蟹!一文搞定the entrance!圈主:黑犬其斤穴規牛寺(ID:5591955285)每年的11月到來年2月,都是🦐洄遊入海的季節,也是傳說中的撈蝦季。雪梨最有名的蝦點,就在北邊一小時車程外的the entrance河口! 詳細攻略附上,祝大家盆滿缽滿!
  • 抗拒執法,徐州一老賴放出6條藏獒!結果栽了
    依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達30日及以上的,無論逾期支付金額大小,該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賃物,並要求對方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其他應付款、遲延履行金和本合同約定之各項費用。
  • 合同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能否並用?(附民法典新規解讀)
    其次,雙方當事人違約時,違約金及約定損失賠償條款的適用問題。本案一審判決認為,由於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違約,故合同中違約金條款及約定損失賠償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不再適用,雙方均無權向對方主張違約金及違約損失賠償。而二審判決認為,《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並未規定在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失效。
  • 君澤君稅務與海關專輯 | 淺析民法典關於預約合同的修訂及預約合同違約金的稅務處理
    預約合同制度濫觴於羅馬法的諾成合同以及定金制度,後為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繼受並發展。預約合同制度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國債法規則中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對預約合同制度的規定亦日趨完備。我國關於預約合同制度的規定歷經了三個階段,《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對於完善預約合同制度具有重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