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網購射釘槍獲刑續:自稱為裝修而買,三次審判均認定有罪

2021-01-09 澎湃新聞

四年前的一次網購經歷,讓湖北十堰的龔先生不得不面對「非法持有槍枝罪」的指控,他至今也不願相信,自己用來裝修的射釘槍,會被認定為「槍枝」。

龔先生被警方查獲的射釘槍。本文圖均為當事人供圖龔先生於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縣開了一家養殖場,他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裝修期間,他聽從木工建議,先後兩次在網上購買射釘槍,後被警方發現,兩把射釘槍被收繳,其中一把被認定為槍枝。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9年12月30日,房縣法院經過重審後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犯非法持有槍枝罪,但免於刑事處罰。龔先生上訴後,十堰中院於2020年7月16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刑事立案後,公安機關曾對龔先生購買的射釘槍進行了三次鑑定,均認定該射釘槍為「槍枝」,但前兩次的鑑定各項數據均存在差異,「第一次槍口比動能為6.64焦耳,第二次為194.14焦耳,重審期間做的第三次鑑定我至今沒有見到鑑定報告,只給了我一個結論說射釘槍被認定為槍枝。」

龔先生在近日收到終審裁定後告訴澎湃新聞,他仍然認為自己無罪,「將繼續申訴」。

公安機關對射釘槍的第三次鑑定中,仍然認定為槍枝。網購射釘槍,男子被判非法持有槍枝罪龔先生於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縣一座大山深處開辦了一家養殖場,他告訴澎湃新聞,養殖場在裝修期間,因為地處深山沒有通電,他接受木工建議,在網上購買了兩把射釘槍,方便工人幹活。

「當時根本沒想過這東西居然會牽扯到犯罪。」龔先生說,最初他在網上搜到售賣射釘槍的店鋪時,商家曾介紹稱射釘槍屬於裝修工具,他購買後,由於操作不當,導致射釘槍損壞,於是又購買了第二把,「射釘槍是木工組裝的,裝修完成後,我就一直把它扔在倉庫,直到警察前來調查都沒有動過。」

龔先生回憶稱,2017年11月15日,他丟在倉庫裡的射釘槍被公安機關查獲,民警是通過對物流信息例行檢查時發現他購買了射釘槍。後經十堰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他購買的射釘槍「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藥,具有致傷力,系改制射釘槍,應認定為槍枝」。

儘管龔先生對鑑定結果提出疑義,但在之後的第二次鑑定中,這把射釘槍仍然被認定為槍枝。

2018年9月19日,房縣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龔先生管制一年一個月。龔先生對判決結果及兩次鑑定結論均不認同,他說,自己將射釘槍交給警方時已將其自行拆卸,「鑑定時是警方或鑑定機構組裝的,鑑定報告中稱我的射釘槍系改制射釘槍,很可能與組裝原理有關,但鑑定時射釘槍並不是我組裝的。」

該案一審宣判後,澎湃新聞曾於2019年4月24日對案件進行報導,此後,十堰中院於同年4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定書顯示,十堰中院經過閱卷,審核證據,詢問上訴人後,將案件移送十堰市檢察院閱卷,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經十堰市檢察院建議,該案曾延期審理一次。該院一名承辦法官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曾表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是因「龔先生對鑑定結果存疑」。

十堰中院在終審裁定中維持了此前的有罪判決。鑑定數據存在差異,三次審理均判有罪龔先生對鑑定結果的質疑源於兩次槍枝鑑定報告中,對涉案射釘槍的測試數據,據他提供的兩份鑑定報告顯示,兩次鑑定的各組數據存在諸多差異,槍聲數據、彈丸大小、槍管長度、槍管口徑以及最後測試的槍口比動能都有所不同。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枝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一律認定為槍枝,「我的射釘槍第一次鑑定測試結果為6.64焦耳,第二次為194.14焦耳,差異巨大。」

鑑於上述原因,案件發回重審後,房縣公安局又對涉案的射釘槍進行了第三次鑑定,該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稱,「對龔某持有的寶馬X5射釘槍進行槍枝性能鑑定,鑑定意見是認定為槍枝。」

龔先生稱,這次鑑定他從始至終沒有見到鑑定報告中的具體內容。房縣法院經過重審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龔先生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並具有主動上繳等情節,酌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判決書中關於第三次槍枝性能鑑定的描述,僅稱送檢射釘槍「槍口比動能大於1.8焦耳/平方釐米」認定其為槍枝,沒有具體數據。

龔先生認為自己的射釘槍是生產工具並非槍枝,房縣法院的有罪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並據此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宣判他無罪。十堰中院經過審理認為,龔先生雖經過合法途徑購買射釘槍,但同時還購買了精密鋼珠、高壓氣瓶、磁力環、無縫鋼管等物品,均為槍枝配件,經過三次鑑定,均認定涉案射釘槍為槍枝,且有證人稱曾見過龔先生的槍,可以打鳥。

十堰中院據此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認定龔先生明知涉案射釘槍為槍枝而故意持有,並據此於2020年7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月22日,龔先生在收到終審裁定後告訴澎湃新聞,儘管案件經過重審後,將他的刑罰由管制一年一個月改判為免於刑事處罰,「但我仍然認為我無罪,我還將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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