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還記得前一段時間行車記錄儀引發的熱議:一輛黑色大眾轎車變道後頻踩剎車,而後將疑似咖啡的深色液體潑滿後方車輛的擋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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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9月21日,一段車輛行駛中前擋風玻璃被潑咖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被潑車輛A的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當日早8時53分,視頻車正在安定路上向北行駛。
在經過北土城路口時,突然從右後方斜插進一輛黑色大眾轎車,接連三次踩剎車將其逼停。
車輛A向右變道後,又被黑色大眾轎車向右別了一下,緊接著一杯咖啡潑向前擋風玻璃,完全遮擋了司機的視線。
等車輛A司機打開雨刷將玻璃清理乾淨後,黑色大眾轎車已揚長而去。
9月22日,北京警方發布情況通報稱涉事車主蘇某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並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0月21日上午,該起「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涉事車主涉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6000元。被告人蘇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於2020年9月21日8時許,駕駛黑色大眾邁騰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時,因車輛併線問題與駕駛白色沃爾沃小型轎車的王某(男,35歲,北京市人)發生糾紛,後超速駕駛追逐王某車輛。蘇某在行駛過程中多次別車、急剎車影響王某,後向王某前風擋玻璃潑灑咖啡遮擋王某視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蘇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事車主蘇某涉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罰金6000元。被告人蘇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根據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相關規定一、定罪標準是什麼:
根據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重處罰的情節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數罪併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四、罰金的確定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證據要求
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認定醉酒的依據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程序要求
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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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長芳
原標題:《【老徐說法】超速別車潑咖啡,神操作換來刑罰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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